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发布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 ,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 保护生态环境 ,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是指对病害等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应急等防治活动和监督 。、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昆虫、草和老鼠 。管理 。
第三条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主 ,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科技支撑、绿色防治 。
第四条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 , 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类农作物病虫害 , 是指一年四季发生特别大面积或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 。
(二)第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大面积发生或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 。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国务院备案;
(三)农作物病虫害三类指农作物病虫害第一类和农作物病虫害第二类 。
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 , 在确定其分类前 , 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类别进行管理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 将防治工作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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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 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植保机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 。
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 配合农业部开展的防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依法推广应用 , 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的推广应用 , 促进农作物害虫智能化、专业化、绿色化控制 。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国际合作与交流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技术和先进的喷洒机械和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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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第二章监测与预测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制度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发布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管理 。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和设备 , 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