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发布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 为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提供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 。
第三十四条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当有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现场操作人员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登记的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 , 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
第三十五条 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机构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内的农作物病虫害 , 正确掌握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安全间隔等专业知识 , 并能掌握相关专业知识 。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 , 正确使用喷洒机械及相关用品进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
第三十六条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共同协商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 。
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 , 建立服务档案 , 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名称、数量、生产企业、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和其他信息 。服务档案保存2年以上 。
第三十七条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参加工伤保险的现场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鼓励专业虫害防治服务机构为野外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专业的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应为野外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
第三十八条 为防治农作物病虫害开展空中作业的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机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向社会公布作业范围、时间、施用种类和注意事项;  ,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