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养殖、养殖、运输、展览等活动的 , 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 。
第二十三条发生农作物病虫害时 ,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 防止农作物病虫害蔓延 。发现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爆发严重的 ,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中使用农药 , 应当遵守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制度 , 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使用农药 。
农田除草时 , 应防止除草剂对当季及后茬作物造成危害;农田灭鼠时 , 应防止灭鼠剂危害人畜安全 。
第二十五条发生重大农作物病虫害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规划和监测预报 。及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专业的病虫害防治服务 。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统一防御、统一统治等管控措施 。
发生严重农作物病虫害时 ,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协调、指导防治工作 。第二、三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协调指导防治工作 。
国有荒地发生的农作物病虫害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控制 。
第二十六条农田发生严重鼠害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采取统一的灭鼠措施 。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调查总结 , 将灾害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
农作物病虫害灾害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等组织、个人不得向公众发布 。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与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有关的保险业务 ,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 。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应急处置机制 , 制定应急预案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响应的需要 , 组织制定应急预案 , 开展应急业务培训和演练 。 , 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
第三十条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 , 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应急响应的范围和区域;
(二)组织动员应急响应小组;
(三)启用应急备用药品、机械等物资;
(四)组织应急响应行动 。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处置工作 。
公安、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为应急所需物资的调度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 民航主管部门应当为应急航空作业提供优先保障 , 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用于应急响应的气象信息服务 。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农作物病虫害应急响应中 , 可以根据需要调动必要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应急响应完成后 , 应及时归还 , 损坏、遗失的 , 应当给予赔偿 。
第 5 章专业服务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虫害防治专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 鼓励虫害防治专业服务机构使用绿色防治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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