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装修合同书范本 宾馆装修合同简易范本( 七 )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寓上公司是否应向阮志军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二、寓上公司是否应向阮志军返还分成款80万元;三、寓上公司是否应向阮志军退还保证金75万元 。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寓上公司是否应向阮志军支付违约金50万元的问题 。阮志军主张,寓上公司未取得涉案公寓项目的经营权,导致承包经营合同无法履行,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在承包协议第2.3条后面,林进亲笔书写“如因东能收回经营权甲乙双方不作为违约 。”对于添加该部分内容的原因,寓上公司已进行了解释,即是因为涉案公寓项目的房间部分处于在售状态,有可能随时被收回,且因为政策原因,海景公司不能与寓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 。且根据条款内容,林进在签订承包协议时理应已经预见到涉案公寓存在收回的风险,承包协议存在提前终止履行的可能,各方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对方违约 。其次,承包协议签订后,林进按约支付分成款 。现有证据不能反映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林进有就协议的履行问题或者经营权问题向寓上公司提出过异议,林进的正常经营行为并没有受到干扰 。最后,海景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寓上公司发出的解除合作经营关系通知明确载明,自2016年7月寓上公司进驻东能银滩公寓试营业以来,双方一直保持愉快合作关系,并解释终止合作关系的原因,是因为涉案项目的经营指标无法达到预计目标,房屋收益无法始终平衡房屋租金及其他费用等 。故从通知的内容来看,海景公司并未否认寓上公司对涉案项目的经营权,涉案项目被提前终止的原因是该项目的收益不佳 。综上,阮志军关于寓上公司违约的主张缺乏依据,其要求寓上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寓上公司是否应向阮志军返还分成款80万元的问题 。阮志军主张该80万元是其代寓上公司向海景公司支付的分成款,但从款项的支付方式来看,并非所有款项都是由阮志军一方支付给寓上公司,然后由寓上公司支付给海景公司,部分款项亦由阮志军一方直接支付给海景公司 。因此,仅从款项的支付方式来看,并不足以证明涉案80万元系代寓上公司支付 。根据承包协议的约定,林进除了向寓上公司支付承包费外,与涉案项目相关的经营性支出全部由林进负担 。但阮志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除支付承包费外,其还支付了哪些费用 。另外,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如涉案80万元应由寓上公司承担,对林进一方而言,其每间房屋的经营成本仅为2500元/年;而对寓上公司而言,其从阮志军一方收取的承包费尚不足以覆盖其向海景公司支付的分成款,明显不合常理 。综上,从款项支付方式、协议约定的内容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来看,阮志军主张涉案80万元系其代寓上公司支付,缺乏充足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寓上公司是否应向阮志军退还保证金75万元的问题 。涉案经营项目的房屋被收回后,无论是阮志军、林进,还是寓上公司均未在本案起诉之前向对方发出解除承包协议的通知 。虽然根据承包协议的约定,林进或者阮志军迟延支付承包费15天的,承包协议自行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但迟延支付的事实发生后,寓上公司并未选择终止承包协议,而是继续履行协议 。对于承包费以及因延迟支付承包费而产生的滞纳金,一审法院未受理寓上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寓上公司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故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因承包协议已解除,一审法院判令寓上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无不当 。寓上公司主张林进与阮志军相互串通损害寓上公司的利益,但现有证据并不能充足证明这一点,本院对此不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