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黄某与乐巢公寓于2018年1月15日签订的《乐巢公寓加盟协议》(合同编号:LC015);二、乐巢公寓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黄某加盟费29800元;三、乐巢公寓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29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8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乐巢公寓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8.28元(已由黄某预交),由黄某负担236元,乐巢公寓负担602.28元 。
二审法院认为:
乐巢公寓对是否应予解除合同提起上诉,经审查一审庭审笔录以及乐巢公寓的上诉意见,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就本案事实争议和焦点问题充分举证和辩论,事实已经查清,本院予以书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乐巢公寓是否应当返还黄某加盟费 。被上诉人黄某与上诉人乐巢公寓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使用乐巢公寓整套的开店设备以及运营管理赚取利润,上诉人乐巢公寓认为解除合同的依据不存在,但是其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仅向黄某支付了5个月利润,其给黄某的信息中载明“这个月那边房子房东不让租了,正在给你配套性价比高的公寓”等,故黄某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经落空,一审法院判令涉案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乐巢公寓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考虑到乐巢公寓给黄某提供一套公寓运营了一段时间并购买了设备存在支出,对一审法院酌定乐巢公寓返还29800元,本院予以维持 。
三、徐葵好、广州市诺盟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1民终1358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徐葵好与诺盟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经营托管合同》及各附件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徐葵好委托诺盟公司购买家私家电,将涉案房屋交付诺盟公司经营,诺盟公司在2018年11月30日向徐葵好发出解约函,以政府相关部门禁止公寓对外开展日租、短租行为为由通知徐葵好办理解约手续,徐葵好认可该解约函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故上述合同已解除 。关于合同解除的归责问题,虽然上述合同约定如遇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禁止公寓对外开展日租、短租行为的规定,双方无条件解除、无需支付违约金等,但是结合诺盟公司在2018年3月17日向业主发出的电子邮件以及诺盟公司的陈述可知,因涉案房屋业主众多无法统一申办二次消防,诺盟公司没有特种经营许可证等从而被政府部门责令不能开展日租、短租行为,并非政府部门禁止日租、短租,且诺盟公司没有提证据证明曾与众业主协调办理上述证照,故足以认定合同解除的责任在诺盟公司,诺盟公司要求适用上述无条件解除的条款缺乏依据,徐葵好要求诺盟公司支付两合同的违约金共计10000元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涉案房屋家私家电是徐葵好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委托诺盟公司购买,合同附有家私家电清单,属徐葵好所有,徐葵好要求诺盟公司清空家私家电并退还相应购买款项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诺盟公司应按照《家私家电配备清单》与徐葵好完成涉案房屋交接手续 。徐葵好在收到诺盟公司发出的解约函后没有在指定日期与诺盟公司办理解约手续,且在诺盟公司当庭愿意交接涉案房屋钥匙的情况下,徐葵好拒绝接收钥匙,故涉案房屋从合同解除后至今的房屋使用费损失,是徐葵好过错所致,其要求诺盟公司支付该期间房屋使用费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上述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应由徐葵好负担,徐葵好要求诺盟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同样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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