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装修合同书范本 宾馆装修合同简易范本( 四 )


一审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广州市诺盟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按照《家私家电配备清单》与徐葵好分别办理广州市花都区碧桂园空港国际1栋402房、403房的交接手续;二、广州市诺盟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徐葵好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徐葵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法院认为:
【宾馆装修合同书范本 宾馆装修合同简易范本】徐葵好上诉要求诺盟酒店返还其购买家私家电配置费用(诺盟酒店可与徐葵好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自行将涉案房屋内的家私家电配置清理完毕,并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的原状)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家私家电系徐葵好按照合同约定委托诺盟酒店购买,该家私家电已归徐葵好所有,且购买至今已有数年时间,家私家电势必存在折旧,现徐葵好要求清空家私家电并退还相应购买费用欠缺依据,一审处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
徐葵好上诉要求诺盟公司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费以及物业费 。对此本院认为,诺盟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虽然诺盟公司通知徐葵好交接涉案房屋,但是《房屋经营托管合同》约定诺盟公司如欲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徐葵好,因此诺盟公司通知徐葵好后,应给予徐葵好不少于一个月的准备时间,故本院酌定诺盟酒店支付徐葵好一个月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000元 。至于每月400元的物业管理费,《房屋经营托管合同》约定租赁服务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徐葵好负担,故诺盟公司是否解除合同均不影响徐葵好缴纳物业管理费,徐葵好要求诺盟酒店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请欠缺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二审裁判: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71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71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广州市诺盟酒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徐葵好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5000元;
四、驳回徐葵好的其他诉讼该请求 。
四、李亚粉与上海途逸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2020)粤17民终837号,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途逸公司与****酒店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签订合同后,****酒店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途逸公司亦按合同的约定向****酒店支付了六个月的租金420000元和押金250000元 。****酒店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亚粉,因****酒店已于2019年3月5日被注销,故原属****酒店的权利和义务应由李亚粉享有和承担,****酒店原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应由李亚粉享有和承担,故李亚粉是本案适格的本诉被告和反诉原告 。途逸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李亚粉邮寄的《解约通知函》、于2019年6月22日向李亚粉邮寄的《交接通知函》均要求与李亚粉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李亚粉返还押金250000元 。李亚粉于2019年6月24日向途逸公司邮寄的《解约通知复函》中认可途逸公司单方解除合同,但主张途逸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故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 。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途逸公司、李亚粉双方应相互返还从对方所取得的财产,途逸公司请求李亚粉返还租赁押金250000元,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