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装修合同书范本 宾馆装修合同简易范本( 二 )


综上所述,上诉人福晋老年公寓的上诉请求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3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麦苗、麦煌庆的全部诉讼请求 。
二、深圳市乐巢公寓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终31232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涉案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三、黄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如支持解除涉案合同,则加盟费及利息应如何计算 。
关于争议焦点一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形式上看,涉案《乐巢公寓加盟合同》名称、合同条款内容表述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较类似 。但从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合同并非约定乐巢公寓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许可黄某使用并由黄某独自承担经营风险,而是约定乐巢公寓向黄某提供乐巢整套的开店设备及运营管理,乐巢公寓向黄某收取一定费用 。该费用并非基于黄某使用乐巢公寓的经营资源而支付的加盟费用,而是黄某支付给乐巢公寓用于涉案公寓的装修费用、设备采购费、品牌使用费、信息平台使用费等 。双方约定利润的分成为:乐巢公寓从每月获利中收取13%的管理费,剩余87%利润由黄某享有 。且合同中未明确指示黄某签约的公寓为哪一套,从庭审中双方的陈述亦可以看出,黄某完全没有参与公寓的经营管理,而是由乐巢公寓对公寓进行统一装修、统一采购物品、统一进行出租及管理 。故本案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直接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 。
关于争议焦点二 。涉案《乐巢公寓加盟合同》系黄某、乐巢公寓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黄某主张涉案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但黄某确认收到乐巢公寓向其支付的5笔款项共计5687.11元,其中,黄某于2018年4月24日、5月23日、8月30日收到款项的金额与乐巢公寓提交的每月结算表结算金额一一对应,且结合黄某与乐巢公寓员工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上述款项即为黄某2018年3月、4月、7月的收益,即涉案合同已实际履行 。
关于争议焦点三 。本案中,乐巢公寓向黄某支付了5个月(截至2018年8月27日)的利润后一直未向黄某支付任何款项,乐巢公寓亦没有证据证明2018年8月27日之后其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出具公寓盈亏财务表,并在每月20日安排上月的盈利到黄某的账户 。至此,黄某签订合同的目的已落空,乐巢公寓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故对黄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合作期限为五年,乐巢公寓向黄某收取的39800元加盟费用系用于公寓的装修费用、设备的采购费用、品牌使用费、信息平台使用费等,因乐巢公寓提交的收款收据均无法证明上述费用即为本案合同项下公寓的装修采购费用,部分款项支出的时间也与双方签订合同时间有较大出入,两笔10800元收据均显示用于购买6套双层床,而黄某仅签订了1套公寓,从乐巢公寓提交的配置表可看出,每套公寓配置6套双层床,且即使上述收款收据确为本案合同项下的公寓花费的装修采购费用,金额亦少于黄某支付的39800元 。因涉案合同对合同解除后加盟合作经营费是否予以退回、如何退回均没有约定,考虑黄某确已收到了部分利润(实际结算至2018年8月27日),说明乐巢公寓确实对公寓开展了装修、出租、管理等活动,按照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乐巢公寓返还黄某加盟费29800元 。对黄某主张返还加盟费过高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乐巢公寓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黄某要求乐巢公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利息应以29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