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装修合同书范本 宾馆装修合同简易范本( 五 )


《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约定:“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乙方任意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存在本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的除外 。”现李亚粉反诉请求途逸公司支付两个月的租金共计140000元作为违约金,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途逸公司主张因李亚粉房屋性质导致途逸公司所需的酒店经营的相关资质,包括消防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合规证件迟迟无法办理,致使合同约定的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使的是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不存在违约情形,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李亚粉主张因途逸公司的违约造成其如下损失:1、因途逸公司违约导致李亚粉无法继续履行与黄*毅于2018年4月4日签订的《酒店客房租赁合同书》,造成的25万元押金被没收无法返还 。2、李亚粉投入的装修费用(包括酒店原挂的字画约20万元)无法回收 。3、因违约造成的每月7万元的租金损失 。4、途逸公司解除合同时属于旅游淡季,旺季的每月租金应为10万元,淡季的每月租金应为4万元,旺季的租金差额18万元应补回李亚粉 。根据合同的约定及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李亚粉的上述两项损失合计45万元,途逸公司理应予以赔偿 。鉴于《房屋租赁合同》有关违约责任如何赔偿“按照500元×每套房屋每晚宜住人数的办法,并结合相应的房屋套数计算”的约定,因为途逸公司违约时处于旅业经营旺季,以12.5天的损失计算,损失至少为25万元(500元×40间×12.5天=250000元),并且淡季无法经营,经营损失不断扩大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第一项损失,与本案无关,且李亚粉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黄*毅签订了《酒店客房租赁合同书》,不予支持;对于第二项损失,李亚粉在出租房屋给途逸公司之前对房屋进行装修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李亚粉自行负担,与途逸公司无关 。李亚粉主张酒店原挂字画约20万元无法回收,但双方于2019年7月15日对房屋进行交接时存疑的物品并没有包括字画,故该项损失,亦不予支持;对第三、第四项损失,一审法院已认定途逸公司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第一款约定支付了两个月的租金共140000元作为违约金给李亚粉,已经赔偿了李亚粉的租金损失,故李亚粉仍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第二款请求途逸公司赔偿租金损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
一审法院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确认途逸公司与阳江市******区****酒店于2019年1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24日解除;二、限李亚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押金250000元给途逸公司;三、限途逸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140000元给李亚粉;四、驳回李亚粉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受理费2525元,由李亚粉负担;反诉受理费3575元,由途逸公司负担1550元,李亚粉负担2025元 。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涉案房屋租赁合同原为****酒店与途逸公司签订,但在合同履行期间,****酒店的营业执照被注销,而****酒店属个体户性质,因此,涉案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酒店的经营者李亚粉承继,故李亚粉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途逸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后,应如何赔偿出租方的损失 。
本案中,双方在租赁合同第2.2条约定,如租赁房屋无法用于开展或继续开展符合约定经营模式的经营,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途逸公司在2019年6月向李亚粉提出解除合同,属行使合同约定的任意解除权,相关赔偿问题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双方在合同第15.1条约定,“任何一方任意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两个月租金金额的违约金,存在本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事由的除外”,一审据此判令途逸公司支付两个月的租金140000元作为违约金给李亚粉正确,应予维持 。虽然双方合同第15.2条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法,但途逸公司解除双方的合同不属违约,且双方对任意解除权的责任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方式,本案不适用第15.2条的约定 。李亚粉认为途逸公司应按照第15.2条的约定或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其押金被没收等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