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人不能做的广告

对于明星广告代言,目前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上 。目前,明星代言侵犯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责任主要依靠司法实践进行案件判决 。本文拟介绍三个典型案例的法院意见,总结判断标准,为风险隔离提供建议 。
1总体结论
在广告主或者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内容的前提下,代言人对于其代言的广告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内容的,通常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代言人与广告主或者广告公司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
2主要裁判的观点
更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发言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代言人要尽到多大程度的审查义务才能认定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需要总结具体案件的裁判规则 。本文将主要裁判意见总结如下:
1.代言人作为侵权作品的“表演者”,因其不具有决定权和在广告上署名的义务,不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 。
2.代言人已被告知“演出”该作品是合法授权的,可以推定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作品被侵权,其只是根据其工作室的安排完成了相应的演出合同,不应有义务进一步核实权利人的真实情况,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3.代言人与广告主签订服务合同时,其提供服务或委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由邀请方或委托方承担,权利人应证明代言人存在侵权过错 。代言人参加宣传会和平台活动不足以证明其过错 。
4.仅仅因为经纪公司转行,不足以证明代言人授权或者同意新经纪公司使用侵权作品 。侵权作品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可以用来作证代言人没有侵权 。
3工作室可以有效隔离侵权风险 。
明星工作室的建立,可以实现权责分离,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比如其对侵权作品的背书,在认定主观故意上具有有效的隔离作用,还可以减轻审查核实权利人真实情况的义务 。
如果代言人能够进一步证明自己只是按照工作室的安排完成了相应的演出合同,比如已经要求工作室严格审查版权授权来源,就可以进一步降低侵权赔偿的风险 。
4案例分析
[案例一:《“康师傅冰红茶”、“胜利的味道”广告侵权案》((2009)一终字第5127号、中字(2012)第1036号)]
原告主张,被告在为天津某公司产品“康师傅冰绿茶”做广告时使用的广告歌曲《胜利的味道》,是对其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诱惑》的音乐、歌词的未经授权使用或改编 。同时,林作为康师傅冰红茶的形象代言人,演唱《胜利的味道》并未得到原告的许可 。三被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人身权,要求三被告承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
一审法院认定,康师傅冰红茶广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共使用了八段《胜利的味道》曲调,致使三被告分别侵犯了《诱惑》作曲者的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和广播权,但未侵犯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
天津某公司是康师傅冰红茶广告的实际受益人,林是康师傅冰红茶广告中被控侵权音乐作品的表演者,某电视台是含有被控侵权音乐作品的康师傅冰红茶广告的播出者 。在该广告所包含的音乐作品构成对原告享有权利的音乐作品《诱惑》的旋律部分著作权的侵犯的情况下,应当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至于被告林某及某电视台,因其无权决定是否及如何为原告署名,也没有在使用被告侵权作品的过程中为原告署名的义务,故林某及某电视台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原告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林作为表演者,只是按照其工作室的安排完成了相应的演出合同 。虽然其音乐作品《胜利的滋味》的作曲人为他人,但在第三人已向我院提交代言合同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对作为表演者的林进行审查以进一步核实权利人的真实情况,无疑是不应有的义务,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