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养哈士奇可以吗( 二 )


此时需要追究“合理期限”的立法目的 。通常认为,合理期限是履行优先的体现,目的在于迟延状态下,再给债务人一次机会 。期限多长为合理,首先取决于债务性质 。债务履行的复杂程度,决定了宽限期的长短 。因此,通常情形下,价值高的给付宽限期长于价值低的给付 。因此,最后的问题就是,租赁中的支付租金义务,是否比商品房买卖中的主给付义务更复杂,需要更长的宽限?这取决于AB交易的具体状况,但是通常情形下,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最后的结论是:A支付租金迟延解除权产生的合理期限,很难超过三个月,更难达到2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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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会问:前述逻辑推论是否被司法实践接受?简单的验证办法是,数据库搜索一下租赁合同中支持迟延付款解除权的案例,统计对于合理期限的认定道理多长 。
到此为止,前述合同条款的分析已经有初步判断:
无论是前90天的违约责任约定,还是迟延解除权的约定,本质上都是对A施以恩惠 。
[1]该合同条款改编自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终129号 民事判决书 。
[2] 是否觉得这个数字有些眼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没有约定时逾期利率的规定,也用类似标准估算而来 。另外,实践中,不同地区对于罚息是否参照、如何参照确有不同做法,考虑到本文针对民法学习而非实务指引,这里暂只考虑文义规定本身 。
(二)对实例的反思
前述判断可能和一些人一开始的猜想会有偏差 。此时尝试问一下自己:拿到合同条款、法律案例和问题,为何不知从何入手?
事实上,我想,前面引用的民法原理和法律制度,这篇小文的读者们应该都不陌生 。任意性规范和当事人约定的排除适用关系是民法的入门知识,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法定责任、有偿合同准用买卖合同和迟延催告解除规则都非偏门内容 。但是,为何面对实例时,迷茫的初学者无法把它们按照一定的逻辑组合串起来?无法自己进行逻辑推演并运用于案例分析?
诸君可能会说:我从来没听过你分享的那一招啊:我从来没问过自己“如果删掉,法效如何?”
而在我看来,这个提问并不是邪门招式,而是自然而然的内家功法:它蕴含了两个民法内在的常识:
(1)我追问法效如何,是因为在我看来,民法原理是为了解决法条适用问题,并最终服务于案件研判 。而所有的完全法条,都应该像函数那样,形成构成要件到法效果的唯一对应 。因此,概念的意义应当在构成要件的理解,并最终体现在法效果的差异上 。
(2)我会作出“删掉此条”的假设,不仅仅是读合同时会这么问,当我读法条时一样会这么问 。因为市民社会法律问题的包罗万象决定了民法规则的千丝万缕,一个规范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和整个民法规范有机结合在一起 。假设删掉此条,就是试图切断这种联系,反过来才会明白,这一条到底在说什么,解决什么问题,该怎么用 。
所以,在我看来,如果对前述合同条款的分析入手完全懵逼,可能是因为对两个学习理念太过陌生:区分实益思维和体系解决路径 。
我试着具体分享一下这两种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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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实益思维
(一)案例阐释
我依然习惯通过举例来说明问题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时假设:A出卖给B一个动产,然而有瑕疵,法院认定10000元价款应当减为5000元 。若问:B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5000元价款,请求权基础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