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人格权单独成编 居住权首次入法

人格权单独编纂,居住权首次入法
——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之一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 。新编民法典共分总则、财产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7部分,共1260条 。该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杂志邀请法官就民法典的亮点和新变化分四期进行详细解读 。
版人格权:对新技术发展的立法回应
陈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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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新的行为禁令,以阻止在互联网上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民法人格权独立编纂,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 。当前,网络技术、数据技术、生物技术等新时代的新技术在我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深刻改变着每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它突出了民法典独特的时代性质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建立了统一的民事行为保全制度,通常适用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以及婚姻和婚姻中的人身安全保护 。家庭纠纷 。被称为“知识产权诉讼禁令”,后者被称为“人身保护令” 。
一直以来,在人格权保护领域,很少采用行为保全制度,人格权法也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有关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司法解释类推适用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97条在人格权实体法中明确规定了具有程序法性质的“人格权保护令”制度 。保护与人格保护“三驾马车”的维权体系齐头并进,弥补了人格权行为禁止保护的短板 。
在实践中,人格权保护作出的诉讼禁令主要适用于网络上散布的诽谤、侮辱性言论,非法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擅自使用肖像、姓名、头衔等行为 。与移动互联网的广泛快速传播密切相关 。如果不能迅速封堵,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为阻挠机制提供了制度供给 。
例如,在北京地区首例涉及网络名誉权保护的禁令案中,有媒体报道某海外代购公司销售所谓的假货,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该公司能够提供其拥有销售货物的正式渠道 。初步证据显示,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任由举报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将对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损害 。因此,法院迅速根据公司的申请理由和初步证据作出禁令,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阻止了侵权报告的发布 。在互联网上进一步传播 。
当然,人格权保护禁令是在正当程序上的突破,是为了平衡被害人利益与侵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司法机关及早介入的体现 。司法 。法院对人身维权禁令的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这需要对其申请条件和初步证据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既包括对启动程序条件的形式审查,也包括对是否启动的初步实质性审查 。有“证据” 。
亮点2
增加利用信息技术侵犯肖像权的“更正装置”
在当下“手机全靠相机,原创图片全靠美图”的眼球经济时代,街拍、美图、朋友圈、微博、短视频等移动互联网时代必备元素造就美风景和美女更有吸引力 。成为现实与幻想不变的主题,当然也让肖像权、肖像作品著作权案件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网红”案件 。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否定权,规定“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是对目前各种网络使用权的积极回应 。信息技术意味着非法侵犯他人 。肖像权的社会现实 。
的确,信息技术的出现,尤其是技术、AI换脸等技术,可用于试妆、穿衣、游戏人物替换、视频人物替换等场景应用,极大地方便群众生活 。然而,当P图、美图甚至假图变得司空见惯时,一些人就会非法利用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高度逼真、难以辨认的图片和视频进行广告宣传,甚至伪造他人,并通过剪掉和换脸以侮辱和诽谤的方式使用它 。不久前,有媒体报道称,在某公司伪造吴亦凡代言形象并被判高额侵权赔偿的案件中,该公司虽未使用换脸伪造,但利用信息技术伪造吴亦凡肖像为形象代言 。线上线下广告严重损害吴亦凡肖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