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人格权单独成编 居住权首次入法( 三 )


产权:更好地保护个人产权
田野
在民法总则中,物权的名称居于首位,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从购房、物业邻里、大小物权属、各类土地权属等方面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 。产权保护和调整的对象是“因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一般是我们的财产权益 。产权书主体沿用了原产权法的大部分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问题,修改和增加了一些条款 。

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人格权单独成编 居住权首次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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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驻场首次亮相
不管是谁,没有固定的住处和流浪,都会影响他们的幸福感 。这一次,民法典产权版创造了一种新的产权——居住权 。从字面上理解,居住权是一个家庭在特定房屋中居住的权利 。民法典的物权部分将其解释为对他人住宅的占有和使用,以满足生活和生活需要的用益物权 。增加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突出房屋的居住属性,保障居住者特别是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有房可住,保障居住权益 。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公租房 。
《物权志》第14章第366条至第371条增加了关于居住权的第一条规定,明确了订立合同的权利要求和内容: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用益物权占有权和使用权,以满足生活和生活的需要 。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住所的位置;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解决纠纷的方法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居留权是免费设立的 。居住权设立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在登记时确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 。
一方面,居住权保护了对住房有特殊需求的人群,如公租房居民和弱势群体 。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房屋的买卖和租赁 。对于居住权的登记持有人,其实际占用和使用住宅的权限可能高于后续购房者的居住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购房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产权部分规定,居住权是通过登记设立的,也就是说,只有登记机关备案并载明的居住权才能合法成立 。这就要求购房者在进行房屋交易时,要认真调查房屋登记信息,不仅包括房屋产权信息和抵押登记信息,还包括居住权设立信息 。
变化2:业主权益加强
与2007年的物权法相比,民法典对业主权利做了很多修改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节设置集体决策的门槛,并调整决策参与者的数量 。在现实生活中,业主委员会有时是无用的,不能达到保护业主权益的目的 。原因是一些简单的决策事项变更时要满足的要求太高,业主难以达成共识 。针对这一情况,民法典产权部分对业主集体决策事项的内容和人数进行了调整 。原物权法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和参与人数,在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业主大会;(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三)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四)选择和罢免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员;(五)@ >筹集使用建筑物(六)改建、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其他与共有、共同经营权有关的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5、5项) ).第6项规定的事项,须经专属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 前款其他事项的决定,以独占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物业总面积过半的业主和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
民法典《物权篇》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修改业主议事规则)会议;(二)制定和修改管理章程);(三)选举或更换业主委员会;(四)选举和罢免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员;(五)@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用部分的用途或使用共用部分进行经营)(九)其他与共有、共有管理权有关的重大事项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为专属区域的业主)占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人数占三分之二以上)参与投票 。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事项的决定,应当征得参与表决的排他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所有者和四分之三以上的所有者同意 。参与投票的人数 。事项须经专属区过半数业主及参与投票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