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人格权单独成编 居住权首次入法( 二 )


民法典带来的新变化:人格权单独成编 居住权首次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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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网络游戏公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利用信息技术对其肖像和游戏角色进行动画处理,利用明星的流量号召非法谋取巨额利益,明星可以通过肖像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权利保护条款 。因此,通过立法禁止和防止滥用信息技术手段侵犯肖像权具有积极意义 。
亮点 3
声音有了新的风格
人格权“身份证”
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发言权的保护,是指肖像权的保护,是民法典人格权编纂的一大亮点 。该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是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但在维权技术层面仅采用了指肖像权的保护模式 。
声音,就像肖像一样,具有个人属性 。语音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标记自然人的个人排他性和人格特征,防止个人混淆、滥用、冒用、不当使用和损害语音主体 。人格权甚至名誉权 。同时,商业化时还具有属性属性,尤其是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征的名人或声音 。以前郭德纲、林志玲、李佳琦等演员或网红的声音,被应用到导航、文章阅读等软件上 。后者,如点评《舌尖上的中国》、《风味世界》等美食大片的李丽红的声音特色,在美食片演绎领域具有很强的场景应用特征 。它们因其声纹特征而具有相应的经济价值 。一旦他们的语音片段被编辑重组并应用到相应的软件或场景中,就有可能对语音主体的人身权利甚至财产权造成损害 。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话语权能否成为人格权,是否需要单独保护,一直存在争议 。虽然我国学术界通常提倡提及肖像权保护模式,但没有明文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话语权的案件通常通过调解解决,无法通过司法裁判确立话语权 。,立法最终采纳了学界的主流意见 。
当然,在肖像权和声音权的保护上,司法实践中模仿名人的外在形象和声音是否属于侵权存在很多争议,但普遍认为认为他人模仿名人是名人效应的普及 推而广之,只要不存在冒充、误导、混淆等非法目的和效果,就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 。
亮点 4
继续保护个人隐私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明确了在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受到侵犯时,如何适用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方式,积极响应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也明确了传统民法中的隐私权与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
目前,利用远程拍摄、无人机跟踪拍摄等高科技手段侵犯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高科技手段层出不穷,尤其是随着监控和监控技术的普及 。采集设备、可穿戴设备等技术手段,隐私信息与个人敏感信息保护之间存在高度重叠 。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 。隐私权中的隐私信息强调自然人信息的保密和不泄露;而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则强调自然人信息的身份和敏感信息属性 。通过隐私保护,也可以通过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
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是我国立法中的第一个法律定义,明确了隐私的概念和范围,实际明确了隐私权下的安宁权,以及隐私权、隐私权、隐私权和隐私权 。活动和私人信息 。当隐私权中的隐私信息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相交叉时,确立优先适用隐私权的规则,只有当隐私权的隐私权的隐私信息与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发生交叉时,才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 。没有规定隐私权 。
目前,由于我国诉因类型中只有隐私权纠纷,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因此对于被害人个人信息中隐私信息的保护,以隐私权纠纷提起诉讼更为直接便捷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起草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未来将能够更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作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