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资企业与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方案

中外合资企业(资期限的规定)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 投资总额为8000万元 , 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 , 中方1600万元 , 占40%;外方2400万元 , 占60% 。中方准备用使用过的机器设备16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1600万元投入 , 投入方式有以下两种:
方案一:以机器设备作价1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 , 房屋、建筑物作价16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
一、出资期限的选择
我国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出资期限的规定是: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 , 并按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 , 合营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 , 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 且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 其最后一期出资可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依据上述规定 , 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 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 。

某内资企业与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方案

文章插图
【某内资企业与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方案】【案例】某投资企业有两个投资者 , 甲乙投资者的投资额为100万元 , 税后利润对半分配 。若甲投资者一次性投入100万元 , 而乙则在一年内分四次投入 , 每季度初投入25万元 。设年利率8% 。
则乙投资者投资额现值=25+25×(P/A , 2% , 3)=25+25×2.884=97.1(万元)
可见 , 该企业投资总额现值为197.1万元 。其中 , 乙实际的投资额现值为97.1万元 , 比甲方少投资2.9万元 , 但其参与利润分配的份额却与甲方一样 , 显然 , 乙方采用分期拨付注册资本 , 就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权益而言 , 比其他投资者略胜一筹 。
但运用该方法进行筹划时 , 要注意各国政府对注册资本拨付法定期限的税务处理的规定 。
这样 , 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 , 而且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 。
总之 , 在出资方式的选择过程中 , 应充分考虑自身特点 , 以达到减轻税负、增加利润的目的 。
方案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价1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 , 机器设备作价16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
要求:比较上述两个方案的优劣?
案例分析:
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 , 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 , 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 , 同时承担投资风险 , 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 。但将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 , 作为新企业的负债 , 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 应视同房产转让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 。其应交税金计算如下: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80×(7%+3%)=8(万元)
应交契税(由受让方缴纳)=1600×3%=48(万元)
方案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 , 参与利润分配 , 承担投资风险 。按现行规定 , 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 。同时 , 税法规定 , 自2009年1月1日起 ,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进项税额未抵扣过的 , 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因此 , 该方案二中 , 企业将已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 , 视同销售货物 , 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应交税金计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