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5年 中国菸草控制规划( 二 )

(一)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履约机制2007年4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菸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目前领导小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菸草局等8个部门组成 。工业和信息化部为组长单位,卫生部、外交部为副组长单位 。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领导小组有效协调解决履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履约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意见,研究制定菸草控制有关政策,认真评估履约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参与《公约》相关议定书谈判和《公约》相关实施準则制定,较好地完成了我国控烟履约工作的阶段性任务 。(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公约》时作出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禁止使用自动售烟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菸” 。卫生部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出“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菸,室外公共场所设定的吸菸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等规定 。国家菸草局、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捲菸包装标识的规定》,对菸草危害健康警语的内容、面积、轮换等作出明确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国产和进口捲菸消费税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菸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菸镜头的通知》等,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国控烟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专栏1:我国公共场所禁菸相关法律法规1.全国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菸草专卖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菸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运输工具和公共场所吸菸,劝阻青少年吸菸,禁止中小学生吸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 。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国小校、幼稚园、託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菸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将公共场所划分为七大类28项 。具体是指: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运输工具 。2.部门规章和规定《关于在公共运输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菸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除特别指定区域外,在下列公共运输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菸:各类旅客列车的软卧、硬卧、软座、硬座、旅客餐车车厢内;各类客运轮船的旅客座舱、卧舱及会议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长途客运汽车;民航国内、国际航班各等客舱内;捷运、轻轨列车,各类公共汽车、电车(包括有轨电车)、出租汽车,各类客渡轮(船)、游轮(船)、客运索道及缆车;各类车站、港口、机场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及会议室、阅览室等公共场所;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建设部的城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菸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定醒目的禁止吸菸警语和标誌 。室外公共场所设定的吸菸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定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菸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菸者进行劝阻 。3.2006年以来部分地方性条例和规定《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菸範围若干规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广州市控制吸菸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哈尔滨市防止二手菸草烟雾危害条例》、《天津市控制吸菸条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