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欺罪( 三 )


票据诈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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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欺罪司法解释关于票据诈欺罪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欺案件具体套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 , 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欺活动 ,  数额较大的 , 构成票据诈欺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欺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欺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欺数额在卫0万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欺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託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欺 , 数额较大的 , 以票据诈欺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準的规定》2001.5.四十三、票据诈欺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进行金融票据诈欺活动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欺 , 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欺 , 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诈欺罪契约诈欺和票据诈欺在本质上都是“诈欺” , 而且票据诈欺犯罪很多时候也都使用了契约这一手段 , 故而存在着一些交叉关係 , 容易混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因此 , 我们要正确区分契约诈欺和票据诈欺 , 不仅要及时合法地保护正常经营 , 还要严厉打击诈欺犯罪活动 , 以便于正确适用法条 , 定罪处刑 。契约诈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契约的过程中 , 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欺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进行金融诈欺活动 , 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 , 一些票据诈欺犯罪往往藉助经济契约的形式 , 而一些契约诈欺犯罪也会採取以价值基础不真实的票据作为担保或者支付手段 , 因此 , 这些诈欺犯罪案件 , 既牵涉到经济契约 , 又与金融票据相关联 , 究竟以契约诈欺罪还是票据诈欺罪论处 , 往往存在争议 。契约诈欺罪与票据诈欺罪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客观上都实施了诈欺行为 , 特别是契约诈欺罪中第二款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进行诈欺与票据诈欺罪利用各种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进行诈欺 , 这两者之间极易混淆 , 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二者之间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有: 客体不同 。两罪的客体儘管都是複杂客体 , 但契约诈欺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 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票据诈欺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欺罪”中 , 侵犯的是票据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金融机构的财产权 , 和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犯罪对象不同 。契约诈欺罪的犯罪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这里的对方当事人 , 即与之签订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 , 既可以是自然人 , 也可以是法人 , 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财物的种类也多种多样 , 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等 。而票据诈欺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证券 。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契约诈欺罪主要发生在契约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 , 具体表现为上文所述的法定五种情形 。与票据诈欺罪相比较 , 行为人使用种种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必须是而且只能作为契约履行的担保 , 这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相信自己的经济实力 , 从而与之签订契约 , 进而诈欺对方财物;票据诈欺罪主要发生在票据交易活动中 , 具体表现为如前所述的法定的五种形式 。相对于契约诈欺罪客观表现中“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诱骗当事人签订、履行契约 , 从而骗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 票据诈欺的行为人是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直接支付契约的款项 , 从而进行诈欺 。要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 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兑现 。主观方面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具体外在表现不同 。契约诈欺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 , 行为人主观上意欲通过签订、履行契约的方式 , 将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非法占有 。票据诈欺犯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是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据或者使用废票据或其他违法票据将他人财物非法占有 。契约诈欺罪与票据诈欺罪之间的关係属于法条竞合 。因为票据不同于其他有价证券之处在于 , 自出票人签发票据开始 , 持票人就与在票据上籤章的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种金钱债权债务关係 , 持票人是票据权利人 , 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实际上就是一种金钱债权 , 其他在票据上籤章的当事人对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这表明 , 票据也是契约的一种形式 , 票据关係是契约关係的特殊表现形式 。我国契约法第123条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对契约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这是解决契约法与其他特别法竞合问题的法律规定 。在这里显然包括票据法 。而由票据与契约之间的关係所决定 , 票据诈欺罪无疑是契约诈欺罪的一种特殊类型 , 两者之间是典型的法条竞合关係 。其中 , 票据诈欺罪是特别法条规定之罪 , 契约诈欺罪是普通法条规定之罪 。一行为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时 , 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的法条竞合处理原则 , 以票据诈欺罪论处 。对于金融票据与经济契约相关联的诈欺案件 , 可依照以下原则处理:在契约诈欺过程中以价值基础不真实的票据为给付 , 同时符合契约诈欺罪和票据诈欺罪的构成要件的 , 应按照法条竞合关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 , 依票据诈欺罪定罪量刑;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做契约担保而进行诈欺的 , 由于刑法第224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其属于契约诈欺的客观表现形式 , 应以契约诈欺罪定罪处刑;在契约诈欺实施完毕后 , 用虚假的金融票证搪塞被害人 , 藉故推脱或者意图掩盖犯罪事实的行为 , 不符合票据诈欺罪中以虚假票据进行结算的方式直接骗取受害人财物的行为特徵 , 应以契约诈欺罪处理;以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为目的 , 採用虚构购销契约、伪造不可撤销质押担保书等办法 , 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诈欺银行资金的 , 不符合契约诈欺罪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特徵 , 应以票据诈欺罪论处 。处罚所谓情节严重 , 是指诈欺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所谓数额巨大 , 根据《关于审理诈欺案件具体套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是指个人诈欺数额达5万元以上 , 单位诈欺金额达30万元以上 。至于其他严重情节 , 一般是指进行票据诈欺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进行票据诈欺、恶习不改的;因其诈欺造成受害人巨大经济损失的;诈欺票据款项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 , 是指诈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个人诈欺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 , 单位诈欺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 参照《解释》规定 , 即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主要是指以票据诈欺为常业的 , 因其诈欺造成他人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 , 属于惯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 , 具有多个严重情节的 , 等等 。相关法律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 进行金融票据诈欺活动 , 数额较大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