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


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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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脱逃罪】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为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逃离监禁处所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本罪主要特徵:(1)犯罪主体是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关押的未决犯 。(2)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观上出于故意 。(4)客观上表现为从监禁场所脱逃,或在押解途中脱逃 。
基本介绍中文名:脱逃罪
外文名:Escape
实质: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条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对象: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概念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 。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採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 。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 。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 。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 。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範围 。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 。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 。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 。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 。无论採取什幺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 。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 。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被错抓、错判的人,独立实施脱逃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但可以以参与其他人脱逃行为的方式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 。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 。例如,犯人获準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量刑标準【立案标準】行为人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範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构成脱逃既遂,应当立案 。【犯罪构成】四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定罪标準】罪与非罪区分脱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实施脱逃的目的在于逃离羁押或者改造场所,以达到逃避关押、改造的目的 。因此,脱逃行为是否得逞,主要应看行为人是否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是否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範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就是脱逃既遂;实施脱逃,如果在羁押改造场所内被发现,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的範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 。区别既遂与未遂,是裁量刑罚的一个依据 。如果查明行为人脱离劳改场所,确实是偷乾其他的事情,并无脱逃意图的,如在农田劳动的犯人,晚间溜出劳改场所,去偷附近农民种植的瓜果等,不宜作为脱逃罪论处,可视其情节给予纪律或者其他处罚 。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说明一、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被非法关押的人谈不上构成脱逃罪;劳教分子、受行政拘留处分的人,不能构成脱逃罪;被司法机关採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人逃走的,不能构成脱逃罪 。关于被关押的嫌疑人脱逃问题,新刑法比原刑法规定严密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其犯罪动机是逃避羁押和刑罚的处罚 。犯罪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羁押、监管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二、应注意区分脱逃既遂、未遂的界限: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控制,是既遂;如果实施脱逃,在羁押改造场所就被发现的,或者虽然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的範围,但在看守人员直接监视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 。既遂、未遂是量刑的情节之一 。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问题 。三、脱逃罪可以以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实行,作为方式即以积极的方式逃出了羁押、监管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控制,不作为的方式即依法应当返回羁押场所继续羁押而逾期不返回的 。(如:羁押场所因其表现良好清明给予其三天假期,期限已满,仍不返回羁押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