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河南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产品最佳化升级,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範企业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
基本介绍中文名:河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外文名:Special funds for technological transformation of enterprises in Henan Provinc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所在地区:河南省
相关档案:豫财企[2011]19号
基本信息河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11]1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产品最佳化升级,加快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规範企业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改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技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管理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行业发展规划,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技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并负责项目管理 。(二)省财政厅负责技改资金预算管理,编制、下达资金计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等,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技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的範围、方式和标準第五条 技改资金重点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企业採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通过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产品结构最佳化升级 。第六条 技改资金的支持方式採用贷款贴息和补助 。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使用银行贷款给予的利息补贴 。贷款贴息项目,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年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準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给予的资助 。补助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第七条 对年度内各级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重複支持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八条 申请技改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三)财务状况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四)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五)申报项目的技术设备投资必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技改投资中建筑工程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30% 。(六)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隶属关係逐级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申报 。具体程式如下:(一)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所属企业的项目,向所在市、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财政部门申报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与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二)省属企业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企业技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属档案1);(二)技改资金申请表(见附属档案2);(三)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複印件);(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档案;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覆;(五)项目技术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等);(六)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购买设备和技术等的契约、发票、清单、记账凭证等,企业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七)项目贷款契约、项目贷款进账凭证、结息单和结息汇总表、贷款发放银行提供贷款用途说明等;(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等方面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需要时可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项目,并予公示 。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根据预算安排和资金计画,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支持项目资金数额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下达技改资金 。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对符合政府採购规定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採购 。第十五条 对因故变更或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将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效绩评价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报告 。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本年度技改资金到位及项目进展情况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项目实施情况汇总后(应包括资金的拨付、使用、项目进度、效益等情况和分析),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管理 。项目单位要加强工程施工、财务、资金管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目标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须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同意 。第二十条 建立技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省技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对资金使用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项目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评,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财政资金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