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


独立学院

文章插图
独立学院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因而独立学院学费是公立大学的三到四倍 。
【独立学院】独立学院是民办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 。截至2017年12月25日,全国共有独立学院260所 。
基本介绍中文名:独立学院
办学性质:民办
主管部门: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
数量:260所(截至2017年)
发展历程依附期一般认为,当时的教育部改革,中国独立学院产生于1998年,以苏州大学与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举办的中国第一所独立学院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成为标誌 。在创办初期,这类机构统称为“二级学院”,后期则称为“二级学院”或“独立二级学院”,对申办高校的“依附性”是它们与生俱来的基本特徵,国家鼓励转设,或併入母体 。独立期2003年,以教育部发布《关于规範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8号档案)为标誌,中国独立学院开始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向自主办学机构过渡 。表现在:1.对独立学院的性质有了明确的认定教育部“8号档案”第一次提出了“独立学院”的概念,并在其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本文所称独立学院,是专指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 。一些普通本科高校按公办机制和模式建立的二级学院、分校或其它类似的二级办学机构不属于此範畴 。”具体讲,“独立学院”有三大特徵:一是实行新的机制办学 。试办独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及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等措解决 。二是实行新的办学模式 。①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②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③独立进行招生,④独立颁发学历证书,⑤独立进行财务核算,⑥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带有明显的过渡期“双轨制”特徵为强化对独立学院的巨观管理,教育部于2003年下半年开始对原有360多所所谓“二级学院”进行清理整顿、重新登记 。经过逐个审查,取消了其中100多所“二级学院”的办学资格,并对其中249所进行了重新登记 。通过整顿,独立学院 “优”、“新”、“独”的特徵获得了各界的广泛认同 。但是,由于其举办体制的公有性和运行机制的民营性之间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因而这一时期独立学院的发展带有明显的“双轨制”特徵 。一方面,这一时期独立学院大规模、高速度发展,规模与数量急剧增加;另一方面,达到“二本”分数线且家庭具有支付能力的考生则越来越少 。这导致独立学院之间展开激烈的生源竞争 。对此,教育部于2005年发布通知,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提出了“五个不得”规定,即规定独立学院不得擅自超计画招生,不得委託任何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或进行录取工作,不得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準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违规降低标準录取考生,不得以专科录取、按“专本连读”培养等 。为进一步规範独立学院的办学行为,教育部还对已经注册登记的独立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招生情况和教学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纠正了违规问题 。2005年,教育部对湖北省7所违规招生的独立学院进行了通报批评,减少了这7所独立学院当年的招生计画,并责成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区域记忆体在办学条件不达标、申办方和投资方未尽职责等问题的独立学院进行整改;2006年,教育部对6所完全靠租赁土地和教学行政用房办学的独立学院停止了2006年度招生资格,对38所自有土地、教学行政用房不达标的独立学院限制了2006年度的招生人数,对189所资产未过户的独立学院提出通报批评,对77所因统计报表填报错误或因计入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而导致了办学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要求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也给予了通报批评 。通过一系列强化管理与政策引导,独立学院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逐步得到增强 。3.开始向套用型本科教育的办学方向转型中国的独立学院一般是在申办高校的优势学科、特色专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母体高校在培养目标、专业设定方面的雷同现象十分严重 。据统计,仅湖北省17所省属高校举办的20所独立学院中,专业与母体高校的雷同率超过96%;有13所独立学院的专业与母体高校完全相同 。这在独立学院创办初期,尤其是由母体高校颁发学历文凭时期对考生具有极强的吸引力 。但随着自授学位,有很大一部分转设为普通民办高校后,招生中母体高校“光环效应”的逐渐减退或者取消,原有的学科专业不仅不再是吸引考生的优势,反而成为与母体高校争生源、争就业市场的根源 。迫于生存压力,不少独立学院开始转设或者转变办学方向,面向区域经济发展打造套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特色 。发展期2008年,教育部下发《独立学院设定与管理办法》(简称26号令),提出将于2013年完成独立学院的改革,并指出了独立学院继续作为独立学院存在、转民办高校、撤销或合併的3条“出路” 。1.独立学院获得了新的发展基点2008年教育部“26号令”的发布,廓清了1998~2008年的一系列困扰人们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办学者的疑难问题,使得独立学院的发展前景也更加清晰 。其一,关于独立学院的性质,教育部“26号令”第二条明确指出:“本办法所称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与教育部“8号档案”相比,“26号令”突出了“举办者”和“经费来源”这两项最基本的办学要件,从而明确了独立学院各办学主体所应担负的责任与义务 。其二,关于独立学院的权益,教育部“26号令”明确提出独立学院依法享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提出的所有鼓励性、扶持性政策,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闲置土地出租出让支持、金融信贷支持、税收优惠支持、公益事业用地支持、教职工权益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 。其三,关于申办高校的权益,教育部“26号令”突出强调:普通高等学校对独立学院投入的学校名称、智慧财产权等无形资产,可以从独立学院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独立学院使用普通高等学校的管理资源和师资、课程等教育教学资源,其相关费用也要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独立学院的办学成本 。其四,关于参与举办者的权益,教育部“26号令”明确规定: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与普通高等学校一样都是独立学院的举办者之一;独立学院出资人依法可以从独立学院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这些规定较好地回答了有关独立学院举办者能否取得、如何取得“合理回报”的核心问题,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源投入民办高等教育事业 。2.向民办普通高校“转设”是出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