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贷款管理办法( 八 )


第五十八条 异地缴存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须提供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6个月缴存明细;异地缴存职工转至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未满5年的,如需延长贷款年限至退休后5年,需补充提供相应缴存时间的异地缴存明细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 如有商业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大额透支、担保等负债情况的,需提供内容完整的还款凭证或偿还能力凭证 。
第六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提供原商业住房贷款近3个月的还款记录,以及截至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业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及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凭证 。
第六十一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与贷款有关资料 。
第六十二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不定期调整并对社会公布办理不同公积金贷款类型所需的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办理公积金贷款时提供资料以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单为准 。
组合贷款中商业住房贷款部分应按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第七章 贷款程序
第六十三条 缴存职工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各服务网点或各受托银行指定网点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具体服务网点或其他业务受理途径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指定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
第六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应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南宁公积金中心查询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台账,逐笔登记,并对异议处理情况予以记载 。
借款申请人的婚姻、房产等个人信息也应同时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查询 。
第六十五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且资料齐全的进行贷款受理 。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南宁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具体原因 。
第六十六条 借款申请人、其他产权共有人、抵押人及上述人员配偶、保证人均需与南宁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担保合同,完成相关面谈记录及作出相关事项的授权及承诺 。
第六十七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和受托银行 。
如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不能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借款申请人应在接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批通知后,办理商业贷款结清手续及房屋解押手续 。
第六十八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到购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 。
铁路政策性住房应在住房所在地的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手续(以下简称“属地抵押”) 。如不能办理属地抵押的,须由铁路房产管理部门出具不能办理属地抵押的情况说明,南宁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到铁路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铁路内部抵押 。
第六十九条 南宁公积金中心确定(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对符合放款条件的,将贷款资金足额发放至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
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非正常缴存的;
(二)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未封顶且未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的;
(三)借款人婚姻状况、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发生变化,对贷款审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未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