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在还款期间,对于逾期未收回的公积金贷款,南宁公积金中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催收、划扣、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措施追偿贷款 。
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由南宁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条进行审批 。
如有第三方担保机构为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根据担保合同内容执行 。
第八十五条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可通过电话、短信、送达《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形式进行催收 。在以上催收方式无效的情况下,南宁公积金中心应上门或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网点当面催收,实地调查抵押物,也可通知借款人缴存单位及所在单位的纪检部门了解借款人逾期原因 。借款人下落不明或拒绝偿还贷款的,南宁公积金中心还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
第八十六条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如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有缴存余额,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以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中划扣,用于冲抵借款人逾期的贷款本息 。
第八十七条 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通过上述催收方式均无法收回逾期贷款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全财产、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处置抵押物 。
第八十八条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南宁公积金中心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申请人”均包含共同申请人,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
第九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关于高层次人才使用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2号)中相关内容继续有效 。上述通知未规定的其他贷款事项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
第九十一条 《关于印发<南宁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金管规〔2020〕4号)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上述通知未规定的其他贷款事项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
第九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南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遇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相关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
第九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宁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第九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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