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贷款管理办法( 四 )


(四)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南宁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运用率(指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余额占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
1.资金运用率不超过8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1;
2.资金运用率超过85%但不超过90%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9;
3.资金运用率超过90%但不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8;
4.资金运用率超过95%时,风险防控系数为0.7 。
资金使用率以南宁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为准 。
借款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南宁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使用政策,避免因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 。
第二十一条住房价值认定标准:
(一)新建自住住房的房屋价值以住建部门确认的备案毛坯房总价为准,房屋装修价不纳入总价计算;
(二)再交易自住住房的住房价值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增值税发票显示的价格两者中的最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住房价值以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法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确定,被列入有关住建管理部门年度房地产评估机构抽检不合格名单的除外:
1.具备房地产评估一、二级评估资质;
2.公司注册和办公地址在本行政区域内 。
(四)商转公贷款自住住房的住房价值以原商业贷款抵押物价值为准 。
第二十二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4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60%;
(三)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除满足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须不高于商业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
(四)借款申请人存在房屋被征收情形的,所置换的房屋或用货币补偿款新购住房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除满足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按置换房屋需补交的房款或新购住房款扣除货币补偿款的差额确定房屋可贷额度 。
第二十三条 按还贷能力系数确定:
(一)借款申请人偿还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50%;
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各类负债(包含但不限于商业贷款、信用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大额透支、担保等)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二)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如申请公积金组合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比例上限最高仍按50%计算;
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南宁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基本生活费为准 。
第二十四条 借款申请人月收入认定标准:
(一)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借款申请人如遇缴存基数调整,需待调整完毕且按新的缴存基数正常缴存后,方可按新缴存基数认定 。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缴存状态为封存、非正常缴存的,不能认定缴存基数;
(二)存在异常调整缴存基数等情况的,南宁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银行收入流水、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进一步核实,确定月收入 。
(三)未缴存公积金及非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近6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为依据 。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