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已有住房保障政策北京旗人无偿住房

清代“八旗制度”以严密的组织形式实现了旗人社会的兵民合一 。旗人的一切生活待遇,都在八旗制度下获得,住房也不例外 。
旗人住宅政策的出现
旗人住宅的出现,与八旗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顺治入关后,八旗精锐集中驻守北京,朝廷为数十万进京的八旗兵民提供禄米、俸银、住宅、田产 。经过“圈地”和对汉人的驱赶,清廷控制了北京内城和西北郊区的大片田宅,形成“满汉分城”的局面 。据顺治年间八旗“定甲八万”的说法,按最低配额每人2间计,清初圈占内城房屋约为16万间 。
除王公贵族入住明代勋戚留下的宅院外,其他人等按照官阶高低,确定相应的住房待遇标准 。所有旗民一律按照八旗驻防方位在内城分区居住,即“镶黄,安定门内;正黄,德胜门内;正白,东直门内;镶白,朝阳门内;正红,西直门内;镶红,阜成门内;正蓝,崇文门内;镶蓝,宣武门内 。星罗棋布,不杂厕也” 。郊区圆明园等皇家园林周边,还建有大量旗营房,供健锐营、圆明园护军营、火器营(合称“外三营”)兵民居住,兼有护卫皇家园林的功能 。外火器营住房一律青砖盖瓦,平房朝阳,方砖铺地,院墙以西山特产虎皮石砌成,都有前大后小的院子 。护军营在内城分方位驻扎,房屋有四合院式,也有三合院或排房 。
旗人住宅大多为官方筹资兴建,由以四大厂商(兴、隆、广、丰)为代表的京城木厂承建 。到17世纪末,迁入内城的旗人增多,旗人家庭人口膨胀,原有住房已不敷分配 。康熙三十五年,清廷特“于城之外,按各旗方位,每旗各造屋二千间”,总共造房1.6万间 。不过,据《八旗营房租户应守规则》规定:“每年如有修理之处,应归该租户自行办理,本部概不发款协济 。”官方不负责维护和保养 。
综上所述,清代的旗人住宅政策,是从八旗驻防京城的军事需要出发,在特定群体内无偿分配国有住宅的住房保障政策,是17至18世纪解决旗人生计的主要途径之一 。
旗人住宅体制实施的目的
【清代已有住房保障政策北京旗人无偿住房】旗人住宅的房源来自官方,由国家通过左右翼统领衙门统一调拨,无偿分配给旗人兵民 。国家拥有产权,旗人只有居住权,既不能随意处置旗人住宅,也不能购买外城汉人的私宅 。显然,旗人住宅体制并非单纯的社会福利,而是从制度上将旗人禁锢在旗籍,世代当兵,使其所居住的房屋与清代北京城区原始的房地产市场脱钩 。此外,清廷以征收契税的方式,承认外城居民的住房私有权,允其自由交易 。这样,在北京的内城和外城,就形成了住宅国有、私有并存,旗人保障、汉人不保障的双重模式 。在住房制度上,清廷采取的是“以汉治汉,以旗治旗”的政策 。
然而,旗人住宅的私有化不可避免 。清初以来的社会现实促使了旗人住宅私有化进程的起步 。其一,入关以后,旗人逐渐将住宅、田产纳入“私产”观念的范畴 。其二,长期的和平生活,导致少数旗人飞黄腾达,多数旗人缺乏立功得赏的机会,贫富差距日益悬殊,加之不少旗人没有一技之长,只能坐吃俸禄,一旦家道中落、遭遇天灾或子孙分家,难免陷于破产境地,不得不私自出卖出典田宅,以求果腹 。其三,盛世滋生人丁,官府房源有限,势必造成住房紧张 。
在旗人住宅短缺,无房旗人日增,国家无力分配的情况下,康熙二十年八月,朝廷不得不允许“汉军有职无职人员愿在关厢居住者,听其居住;满洲、蒙古内年老有意休致官员,愿在关厢居住者,亦听其居住” 。这实际上结束了满汉分城居住的制度禁锢,客观上默认了旗人购置外城和城郊汉民住宅的合法性 。另外,由于旗人日趋贫困化,白契(交易双方私相授受而未经官府税契的文书)买卖和旗人住宅典卖,已经越发成为朝廷必须正视的普遍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