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末年的奇俗:女子竟然终生不与丈夫同房

在清代末年 , 珠三角有一种特殊的风俗 。没有结婚的女子 , 只要把辫子挽成发髻 , 就表示永不嫁人 , 独身终老 。而随着时间的推移 , 自梳女的身影已经渐渐淡出了我们的视野 。过去时代 , 封建礼法苛严 , 县中不少女性不甘受虐待 , 矢志不嫁 , 或与女伴相互扶持以终老 , 约自明代中后期起 , 相继产生了自梳女和不落家的特殊习俗 。由于蚕丝业的兴起为女性提供了独立谋生的机会 , 这些习俗在封建礼法压迫下 , 得以相沿300余年 , 在晚清至民国前期达于高潮 , 直至本世纪30年代以后 , 才随着女性社会地位提高和战乱的影响而渐趋消歇 。
过去女子出嫁 , 须由母亲束髻 , 立心不嫁者则履行一定的仪式自行束髻 , 称“自梳” 。仪式通常在自梳女及不落家妇女聚居的“姑婆屋”内举行 , 当事者预先购备新衣鞋袜妆镜头绳及香烛酒肴 , 以黄皮叶煮水沐浴 , 设供拜观音 , 立誓永不婚嫁 , 然后由年长的自梳女将其辫子梳成发髻 , 更换新衣新鞋 , 向其他自梳姐妹一一行礼 , 经济宽裕的 , 还须摆酒宴客 。履行仪式后 , 该女子即为“梳起” , 正式成为“自梳女” , 终生不得翻悔 。“自梳女”平日可继续居住母家 , 采桑缫丝 , 自食其力 , 闲时常到“姑婆屋”与众姐妹聚会 , 在生活上互相扶持 , 亲如家人 。年老或病危 , 必须移居“姑婆屋” , 绝不能在母家去世 。
“不落家”是自梳女子的一种假婚习俗 , 为避免遭父母强迫嫁人抗争无效所采取的折衷办法 , 过门行婚礼而拒绝同丈夫寝处 , 三朝回门后即长居母家不返 , 故称“不落家” 。“不落家”除了与自梳女有相类似的社会背景外 , 其中较为多见是少女迫于父母之命 , 既不能“梳起”又无法逃出家门 , 只好在举行婚礼后 , 利用“三朝回门”的机会长住娘家 , 以避免与丈夫同居 。这种妇女 , 名曰已婚 , 实则仍为独身 , 俗称“不落家” 。
有的女子 , 因决心要过独身生活 , 虽瞒着父母已秘密自梳 , 但终因拗不过父母的逼迫而出嫁 , 所以只好采取婚后“不落家”的办法来应付父母 。蓄意不落家的妇女 , 临嫁时秘密请知己的大嫂大姐们传授洞房花烛之夜的应付办法 , 并请金兰姐妹特制一套防卫衣服 , 衣服制成上下相连 , 夹口处缝得特别牢固 , 让新郎无法扯开 。自带一把剪刀作自卫 , 不让新郎贴近其身 。如新郎以暴力相逼 , 即高声呼救 , 以金兰姐妹扮演的大姐 , 闻声后便集体前往救护 , 帮助新娘解脱 。在夫家住至三日 , “回门”后就不再返回夫家了 。不过 , 不落家妇女 , 在夫家仍是主妇名分 。夫家如有红白喜丧之事时 , 还要派人回去以示关照 。若是翁姑或丈夫过世 , 必须亲自回去“上服”尽孝执丧 。本人要是病危将逝时 , 不能留在娘家办丧 , 必须回到夫家去待终 。弥留期间的饮食、医药及身后费用 , 均由女家来负责 。夫家要以主妇之礼仪进行办丧 。遗产留给妾侍或庶出子女 。也有不回夫家而死于“姑婆屋”或尼姑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