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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植龙,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 。婚姻家庭法将有如下十大变化,大家不可不知:

一、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倾向于保护债权人,更未规定“共债共签”原则 。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非常清楚,《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明确作出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 。

而《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从《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看,实际上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③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④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四种情形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存在着二大漏洞:一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的认定,没有规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就无法准确认定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有的法官就可能只根据自己的自由心证单靠举债数额来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二是什么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歧义不小,界定存在问题 。由于这二大漏洞的存在,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在日后长期的一段时间里,将不可避免地存在,对此大家不可不察 。(深度阅读:《民法典》通过后,嫁人只嫁公务员 )

有些人在解读《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时,说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 。我十分明确地告诉你:《民法典》没有规定“共债共签”原则 。

为什么这样说呢?

我们必须明白,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是指所有债务必须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等共同意思表示确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签名是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共同签名是共同债务的唯一情形 。

而《民法典》实际上规定了“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③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④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这四种情形均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以上第④种情形中,“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充其量可以叫“共签共债”规则,也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共同签名是共同债务的充分条件,共同签名只是共同债务的四种情形之一而已,与“共债共签”原则中的共同签名是共同债务的唯一情形相差甚远 。

因此,大家千万不要被他人误导了,以为《民法典》规定了“共债共签”原则,误以为只要自己没有签名就不可能是共同债务,这是大错特错了 。(深度阅读:不要再鼓吹《民法典》规定了“共债共签”原则了 )

而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既不排斥“共签共债”的公认规则,也包含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内容,更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这种法律漏洞,其认定标准高度概括、准确科学,其高度非现《民法典》所能及 。(深度阅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之我见)

《民法典》与《婚姻法》相比,在夫妻共同债务立法上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权益,更未规定“共债共签”原则,立法水平明显退步 。(深度阅读:《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范围,是立法的巨大进步? )

二、协议登记离婚三十天的冷静期 。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