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婚内出轨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 民法典婚内出轨生子( 二 )



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一直是一个争议热点 。对于该制度,笔者持保留态度 。但专家认为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让草率、冲动离婚的当事人再“冷静”一下,减少冲动离婚对婚姻家庭尤其是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效果如何,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深度阅读:我国“离婚冷静期”的前世今生 )

在“离婚冷静期”期间,夫妻如何相处,对双方是一种考验 。而双方原先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存在着不断反复的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 。

在离婚冷静期制度下,当事人要正确面对,对于冷静期期间双方的相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随意更改 。对于财产分割的处理意见,如要保持稳定性,可以配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运用 。

三、结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夫妻在结婚前,向对方告知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坦诚相待,也是夫妻得以和谐相处的前提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进行隐瞒,导致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结婚,实际上就是一种欺骗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夫妻感情、家庭健康稳定的重大伤害,因而,《民法典》规定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

同时,因对方结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或因胁迫结婚的,另一方或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只有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婚姻 。与原《婚姻法》规定有所不同,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 。

四、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已废止 。根据新规,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可以上诉 。

同时,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五、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有别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传统,是一种新的制度,它赋予夫妻一方存在一定情形时有权要求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有利于体现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 。我国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正式确立,来自于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笔者当时对于我国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具体建议条款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直接采纳,现《民法典》又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规定直接入法,笔者深感高兴 。

若想了解我国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精神,可阅读:我与《民法典》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

六、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会在婚内被少分财产 。

从《民法典》规定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中可知,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民法典》还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上述规定,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可能被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