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询自己被限制高消费 中国信息公开网( 二 )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手机号码 。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或者允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以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在完成对当事人身份信息的采集、核实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过程信息 。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过程信息 。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变更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办理 。
第七条下列程序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公开:
(一)案件受理、立案和结案情况;
(二)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当事人信息;
(三)审判组织情况;
(四)审判程序、审理期限、送达、上诉、抗诉、移送等信息;
(五)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时间、地点 。;
(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程序信息 。
第八条回避、争议管辖、保全、先予执行、评估鉴定等过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公开 。
公开保全、先予执行等过程信息可能影响事项处理的,可以在事项处理完毕后公开 。
第九条下列诉讼文书送达后,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公开:
(一)申诉、上诉、申请再审、起诉状、申请国家赔偿、答辩等诉讼文书;
(二)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
(三)具有中止或者终止诉讼效力,或者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对当事人程序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等裁判文书;
(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公开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公开的其他诉讼文书 。
第十条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公开 。
第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申请查阅庭审录音、录像和电子档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者其他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查阅,并设置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公开 。
第十三条公布的审判过程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
已公布的审判流程信息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回 。
第十四条经送达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电子方式向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其他诉讼文书 。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收集核对受送达人的身份信息,并为其设置个人专用即时接收系统 。诉讼到达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由系统自动记录并生成送达回证,归入电子档案 。
已经送达的诉讼文书需要更正的,应当重新送达 。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审判过程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高、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法院审判过程信息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