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珠帘抄袭 卷珠帘抄袭红颜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浙江金天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投公司)与北京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令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短视频应用中提供被诉特效道具,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万元 。本案明确了涉及“梦云”特效道具的视听新作静态画面和动态画面两种保护路径,准确把握了著作权纠纷的发展趋势,界定了作品著作权保护与新作新形式、新传播渠道中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边界 。
案例简介
微播公司、头条公司的“梦云”特效道具和图标于2020年11月16日在Tik Tok平台上线,北京某公司随即在短视频应用中推出“遮面云”特效道具 。两原告认为,“梦云”的特效道具构成视听作品,“梦云”的特效图标构成艺术品,而且被告公司的“遮面云”的特效图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了原告“梦云”的有影响力的服务装潢,从而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用户交互条件下形成整体图像的辩护特效的相关所有权也属于用户,而非两原告;涉案特效道具、图标的本质是利用短视频产品的特性,简单组合公共领域的已有元素,无论静态画面还是动态画面,与自然的客观规律并无不同 。

卷珠帘抄袭 卷珠帘抄袭红颜

文章插图
文章插图
裁判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梦云”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涉案“梦云”图标是否构成美术作品以及如何界定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与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界限 。
动态画面保护的路径:关于涉案“梦云”特效道具是否构成视听作品,应采取思想与表现的二分法,考虑连续的动态画面本身是否具有原创性 。版权法保护思想的原始表达,但不保护作者在作品中反映的思想 。在判断保护对象是否为作品时,首先要将未受保护的创意抽象出来,然后过滤掉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再判断剩余部分是否符合连续动态图片的独创性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在她的吉他后面仍然把她的半张脸藏在我们面前”这种总的主题设计是思路,但如何展示和体现“她看起来多美,珍珠般的窗扉打开了”这种连续的动态画面效果是具体的表现 。《梦云》特效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可以描述为:第一个层面:“她的吉他后面还藏着她的半张脸不让我们看见”的主题设计,这应该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第二层次:蝴蝶、光环、月亮、云彩、翅膀等元素的选择与设计 。在这个层面上,虽然上述要素属于公有领域,但上述要素的具体设计仍然可以构成作品 。第三个层次:du zui+云散,蝴蝶翅膀散落在用户眼角,视频周围出现粉红色的云,即结合互联网和数字技术,体现了上下链接的连续动态画面的特点 。在这个层面,如何识别用户参与生成内容的原创性,下面会详细介绍 。第四个层次:开始界面+pout识别+结束界面,即作者通过逻辑推演和情境设置,展现整个连续的动态画面 。随着用户撅嘴,左眼的蝴蝶扇动翅膀,遮挡用户眼睛的云朵从中间向两边散开,用户的脸被完全展现出来 。结束页面的蝴蝶翅膀散落在用户的眼睛周围,视频周围出现粉红色的云 。在这个层面上,“在她的吉他后面仍然把她的半张脸藏在我们面前”的主题已经具体化为一种具体的表达方式,而这种表达方式所包含的元素选择、搭配、呈现、画面安排都不是独特的、有限的表达方式 。因此,不应认为“梦云”的特效道具整体上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但这种“在她的吉他后面仍然把她的半张脸藏在我们面前”的一般主题设计,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应该从视听作品中抽象出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