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珠帘抄袭 卷珠帘抄袭红颜( 二 )


最后,视听作品的连续画面是否符合原创的要求,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从整个连续画面来看,作者对《梦云》特效道具中云彩、月牙、光环、蝴蝶等各种元素的位置的选取,各种元素的形状的设计,图标的设计等 。表现云雾环绕的人的朦胧美,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上下的画面展示过程;其次,从连续影像的动态显示效果来看,作者在《梦云》特效道具中人机交互、云朵散射的动态效果设计上具有独创性 。随着用户撅嘴,左眼处的蝴蝶振翅,遮挡用户眼睛的云朵从中间向两边散开,使用户的脸充分展现出来,呈现出“她看起来多美,打开了珍珠般的窗扉”的明亮惊喜 。整个连续意象的动态变化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逻辑 。再次,在画面连续的美感上,《梦云》视听作品的尾页蝴蝶翅膀散落在用户眼角,视频四周出现粉红色的云朵,结合淡妆特效和轻少女妆感,营造出清新明亮的惊喜,给用户以审美享受 。
静态图片保护路径:关于涉案的“梦云”图标是否构成艺术作品,只要创作者以视觉的方式在物质载体上表现出自己对审美的独特看法,符合最低创作要求,就可以构成艺术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具有美感的艺术表现才能构成艺术作品,这是艺术作品区别于其他智力创作的根本特征 。一、本案“梦云”视听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画面衔接、动态画面等方面 。,而且它通过一幅又一幅静态画面的衔接表达了一些精神内容,表达了单一静态画面所不能表达的内容 。但是,单张静态图片在符合艺术作品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单独保护 。如果仍然将静止图片作为以连续图片为基础表现的视听作品的一部分进行保护,则模糊了不同类型作品的表现形式,与视听作品的本质相冲突 。其次,“梦云”的静态图标采取独特的手法,将蝴蝶、光晕、月亮、云彩、翅膀等元素结合在一起,以粉色云朵遮挡眼睛的方式营造出一种神秘的氛围 。云彩上呈现的蝴蝶、眉间的月牙、头顶的光晕色彩柔和,整体画面线条简洁,色彩明亮,营造出一种朦胧纯净的氛围,给人以美的享受 。它是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美学意义的平面作品 。第三,版权法通过对某些类型的作品提供有限的保护来实现其立法目的 。正因如此,著作权法在赋予权利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限制 。但是,限制权利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品不应被拒绝保护 。就本案“梦云”特效图标而言,对艺术作品的保护不会给权利人带来创造性劳动价值以外的保护,也不会给公众增加额外负担或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
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路径:在认定新视听作品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被诉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行为相同,应当从损害后果的角度进行判断,其主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超出著作权侵权损害的范围 。在被指控的不正当行为不构成独立行为和独立后果的前提下,这是侵犯著作权的损害后果之一,不存在双重评价和双重保护的司法基石 。
法官的陈述
互联网环境下,新的传播技术和新的创作方式不断涌现,催生了许多新的作品形式和新的传播方式 。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加隐蔽,侵权行为呈现碎片化、分散化、量化的特点 。司法裁判应当准确把握认定作品的标准,统一作品独创性的基本判断方法,依法维护作品传播者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权利人和受让人依法行使诉权,促进作品的传播和利用 。
1.用户参与到视听作品的互动过程中,但不同用户在特效互动过程中形成的画面,是基于特效的设定而呈现的结果 。用户的交互操作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 。视听作品的作者预设了连续画面的场景、元素、音乐的不同组合,包括逻辑演绎 。不同的动态图片只是预设系统中不同用户产生的不同操作或选择的呈现结果 。用户在形成动态图片的过程中没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