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薛允升曾把唐律与《大明律》进行比较,著有《唐明律合编》一书 。薛允升先后出任山西按察使、山东布政使、刑部侍郎、刑部尚书等职 。在工作中,他感到《大清律例》不够理想,却又不好公开直言,于是便把自己的想法写入跟《大清律例》相似的《大明律》与唐律的比较中 。经过逐条比较,最后得出《大明律》用刑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结论 。这一结论说明,唐律用刑比较平缓,是理想的律典;而《大明律》用刑比较极端,不是理想的律典 。
另一方面,唐朝的高度发展吸引了当时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特别是中国周边的国家,纷纷派出遣唐使到中国取经,包括学习、移植唐律 。这些国家包括朝鲜、日本、越南等 。
朝鲜的高丽王朝大量吸收唐律的体例和内容 。公元10世纪时制定的《高丽律》,篇目共有13篇,其中12篇源于唐律,内容也大多来自于唐律 。《高丽史·刑法志》讲得很实在:“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 。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
日本也较为虔诚地学习、移植唐律 。日本在公元7世纪至10世纪间制定的法典,不少仿照了唐律 。特别是《大宝律》和《养老律》,在体例和内容上大量仿照唐律 。日本学者石田琢智在《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一文中说:“从7世纪下半叶开始,特别是8世纪至10世纪,即日本的奈良、平安时代,日本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摹仿唐制的法典 。”
越南也是一个受唐律影响很大的国家 。公元1042年颁布的《刑书》和公元1230年颁布的《国朝刑律》大体依循唐律,体例中的卫禁、户婚、诈伪、捕亡、断狱等篇目名称和内容中的十恶、八议等规定皆取自唐律 。
总之,唐律是一部生命力很强的古代律典,不仅对中国封建朝代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而且对当时周边国家的立法产生过重要影响 。这种影响就是唐律生命的延伸,以致其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亦占有重要一席 。今天,要了解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读唐律是不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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