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贞观四年时间,为什么只有29人被判死罪?( 二 )


在《贞观律》的制定过程中,有不少值得点赞的地方,这里仅举两例:
【唐朝贞观四年时间,为什么只有29人被判死罪?】一是增加了“五复奏” 。复奏是一种在罪犯已被司法机关判定、皇帝审定为死刑之后,在死刑执行前再由皇帝勾决的制度 。“三复奏”指的是一天之内由皇帝勾决三次;“五复奏”是指两天之内由皇帝勾决五次 。这是一种对皇帝司法权力的制约,也是一种慎刑的表现 。
复奏制度产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贞观律》前已有“三复奏”制度 。唐太宗错杀张蕴古以后,又增加了“五复奏”制度 。当时,张蕴古任大理丞,审理了一个被告人为李好德的案件,认为此人精神不正常,于是奏告唐太宗:李好德有病,不应以“妖言”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蕴古的老家在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是那个地方的刺史 。监御御史权万纪发现这一情况后,便弹劾张蕴古,认为他徇私枉法、谎报案情,企图放纵李好德 。唐太宗收到权万纪的弹劾后,一怒之下,便判杀张蕴古,“斩于东市” 。错杀张蕴古之后,唐太宗后悔用刑太重 。于是规定,在京师发生的死刑案件使用“五复奏”制度,地方的死刑案件仍适用“三复奏”制度 。由此,唐朝便有了“三复奏”和“五复奏”两种复奏制度 。
二是增加了“加役流”刑,以替代部分死刑的执行 。唐太宗在制定《贞观律》时,觉得流刑和死刑的刑差太大,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因此被适用了死刑,于是决定增设“加役流”刑 。此刑重于一般流刑,又轻于死刑,可使一部分可死可不死的犯罪通过适用加役流刑而活了下来 。改死刑为加役流刑的律条有50条,《贞观律》的用刑也因此比《武德律》更轻了 。
唐高宗即位次年颁行《永徽律》,保持了《贞观律》的内容 。考虑到司法官对唐律要有一致的理解、科举考试要有标准的答案,对《永徽律》律条作出官方解释适时出台 。于是,《永徽律疏》颁行了 。《永徽律疏》由律条和疏议两部分构成,疏议是对律条的解释 。在中国古代律典中,律疏形式为《永徽律疏》首创,也为以后有的律典所继承 。
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颁行《开元律疏》,对《永徽律疏》作了微调 。微调的原因主要是避讳、地名的改变等,但在体例、内容方面无大的变化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开元律疏》实为《永徽律疏》的翻版 。
唐律颁行以后,得到了有效实施,成为造就“贞观之治”“永徽之治”和“开元盛世”的一个重要因素 。据统计,贞观四年全国判决死罪的只有29人,开元二十五年全国判决死罪的也只有58人 。这在中国古代史上十分罕见 。
优秀的唐律文本和良好的实施效果,使唐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
一方面,唐朝以后的宋、元、明、清各朝,虽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典,但这些法典皆以唐律为楷模 。
《宋刑统》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在体例、内容上都基本沿用唐律 。当然,它也有一些变化,主要是采用“刑统”形式,把宋朝的律、令、格、式等法律形式的内容融入在一部法典中;还设置“门”,改变了法律中只有律条不设门的做法 。然而,这些变化都没有摆脱唐律的基本体例和内容 。
《大元通制》是元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其地位如同律典 。它在体例上与唐律有所不同,法条也增加至2539条,但许多内容都取自唐律,特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捕亡等篇中的内容,唐律痕迹十分明显 。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的篇目都减至7篇,律条则分别减至460条、426条 。但是,唐律中的一些篇目名称仍在其中出现 。据统计,唐律的内容在这两部律典中占了一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