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亩制度的简介该制度是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提出的( 三 )


江南纳赋,向来有“短价”与“长价”之分 。大户减价交纳,谓之“短价”,小户则加倍称之价征收,以补大户之亏欠,谓之“长价” 。上例所说“折色八元三四角”,即指“长价”而言,“短价折色四元光景”,即表明大户所纳比之小户已短少一半 。然此犹未使大户甘心,如上所云:大户以“十石注缓,三升完缴”,仅纳原额千分之三 。而五十文与一千文相比,大户与小户所交赋额,相差二十倍 。如此盘剥,小户那得不倾家荡产呢!
元和、吴江:“以(青浦、元和、吴江)三县而论之:青为上、元为中、吴江为最下 。青浦之漕为清漕,纳赋者无绅无民,一亩之田,壹以粮一斗有奇,银一钱一分有奇为准;元和则城与乡,强与弱,已有所谓大小户者,然大户十犹约三四也;独吴江则不然,有十数顷之家,而所完无几者,有一二亩之家,而横征倍之者” 。(陶煦:《租□》“辨上下” 。)
如按作者所说,真所谓举世皆浊,而青浦独清 。实则青浦是因周立春抗漕起义后,才使钱粮平均一些,苏州府的元和县,却是强者之赋由弱者代完,吴江则千余亩之家,有的几乎不纳分文 。
浙江省漕赋征收的情况也和江苏相同,左宗棠在同治三年十月的奏摺中说:
嘉兴、杭州:“盖一县之中,花户繁多,灾歉蠲免,悉听经书册报 。世家大族,丰收者亦能蠲缓,编氓小户,被歉者尚多全征 。且大户仅完正额,小户更任意诛求 。……以小户之浮收,抵大户之不足 。官吏征收不善,小民咨怨有词,故闹漕之案,往往因之而起 。”(《左宗棠全集》奏疏卷十一,“议减杭嘉湖三属漕粮大概情形摺” 。)
绍兴、肖山:“兹查浙东八府,钱粮征数,以绍兴为最多,浮收之弊,亦以绍兴为尤甚 。山阴、会稽、肖山诸县完纳钱粮,向有绅户民户之分,每正耗一两,绅户仅完一两六分至一两三、四钱而止,民户则有完至二千八九百文或三四千文者 。以国家维正之供,而有绅民重轻之别,以闾阎奉公之款,徒为吏胥中饱之资 。官司以赔垫为苦,民户以偏重为苦 。”(《左宗棠全集》奏疏卷八,“□减绍兴府属浮收钱粮摺” 。)
可见浙江交纳田赋亦有“大户”、“小户”之分,世家大族拥有大宗田产,却捏报灾歉,“蠲免”粮赋,其短交数额,却以浮收摊派小户来补偿,故当时有谓:“剜小户之肉,补大户之疮” 。究其原因,表面上是胥吏所为,但本质上还在于清朝政权是代表大地主利益的 。苏、浙如此,其他各省情形也大体相同,在江西、湖北、广西等省,大户地主玩弄“飞洒诡寄”的手段,买田收租而不完粮,致使小户人家,田地已卖出数年,数十年,仍然照旧纳赋,这样就加剧了两极分化,使农民与地主的矛盾愈益尖锐 。
总的来看,清代的粮赋之重,不减于明代,而苏、松地区,犹有过之 。在粮赋的负担上,极为不均:“大户仅完正额,小户更任意诛求”;大户只纳零头,或抗延不纳,小户则倍征暴敛,或田卖粮存 。当时有人估计:各省地丁钱粮,富户所纳者不过十之二三,而十之七八取偿于小户 。轻重倒置,民怨沸腾,抗漕戕官的案子,在道光年间纷纷而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