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行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根据科创板改革试点经验,——科创板和现行持续监管规则,本次《创业板监管办法》主要在规范公司治理、持续信息披露、减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
1号
创业板市场监管办法的法律层次和意义
在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措施的基础上,具体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重点关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减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 。有针对性、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与本监管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监管办法的规定 。
另一方面,《创业板市场监管办法》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
2号
《创业板市场监管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1、允许创业板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实行差异化投票权监管安排 。
2018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国务院可以另行规定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 。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创新创业”治理结构此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允许科创板上市公司在科创板登记制度改革中采用“同股不同权” 。6月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
《创业板市场监管办法》第七条对“同股不同权”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资格、比例、权利范围及股份锁定转让限制、普通股转股等;二是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并及时披露重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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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扩大股权激励范围和激励力度
与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15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比,《创业板市场监管办法》进一步扩大了股权激励的范围和比例,提高了激励力度 。价格 。灵活性进一步保证了公司员工的长期激励和人员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
创业板上市公司与一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区别:
(1)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为激励对象 。
(2)允许上市公司以低于市场参考价50%的价格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但应说明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评估定价依据的合理性、是否会损害股东利益等问题 。
(3)所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而上市公司一般规定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 。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符合创业板的定位和特点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型创新创业的特点,《创业板监管办法》制定了更加灵活、有针对性的披露要求,具体体现在:
(1)上市公司拟定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提前披露可能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可暂不披露 。
(2)上市公司可以在非交易时间发布重大新闻,但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前发布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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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公司可以主动披露与投资者价值判断相关的信息,但后续类似信息应当按照相同标准披露 。
(4)上市公司应加强与行业经营和自身业务竞争力相关的信息披露,充分披露重大不利信息、不盈利原因等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利于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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