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图 “人性最大的恶是什么”的故事( 五 )


最近,几篇关于“魏则西”的文章备受关注 。文章的大致内容是:21岁患滑膜肉瘤的大学生魏泽熙,通过百度搜索找到了莆田科签约的医院,然后用不靠谱的“生物免疫疗法”治疗 。医院,说可以留着 。卫泽熙活了20年,却在家人花了20多万元治病几个月后不幸离世 。
目前,事件的具体真相仍需官方调查 。但让我们感到莫名其妙的是,随着事件被一点点剖析,我们还没有看到谁来为这场悲剧买单,甚至没有一个明确、真诚的道歉 。
据《广告》报道,如果涉事医院真的宣布其开展的生物免疫治疗是“与斯坦福医学院的合作项目”,则使用了“斯坦福的医疗技术”等虚构的广告内容 。法律规定,工商部门可以处以广告费用5-10倍的罚款,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医疗机构的医疗主体或者执业许可证 。
又如国家卫计委《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规定,免疫细胞治疗仅限于临床研究范围,医院可开展免疫治疗临床研究, 但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此,涉事医院是否告知魏泽熙该治疗为临床研究试验项目,满足患者知情权?如未详细告知患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同样构成医疗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还需要明确的是,医院临床研究项目的疗效具有高度不确定性,愿意配合试验的患者也是在为科研做贡献,医院不应收取任何费用 。如果涉事医院确实收取超过20万元的治疗费,在法律上构成“不当得利”,魏家人可以要求医院依法返还不当得利 。
如果确定涉事医院的相关责任,那么百度可能是责任链中的下一个环节 。
百度推广使用付费模式,与莆田科等医疗承包商合作,通过设置关键词等方式帮助百度用户找到相关医疗机构,让医疗机构的广告内容被百度看到用户 。这种广告的性质如此明显,以至于海淀法院在2013年审理相关案件时就对此提出了司法建议,认为“百度的推广相关结果不仅与网名提供的相关答案不同,但也被优先考虑 。百度推广用户的相关网站内容突出显示,并包含介绍第三方网站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介绍内容 。上述情况具有上述《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广告相关性质,但工商部门一直不确定 。
从“魏泽熙事件”来看,魏泽熙在百度搜索的第一个条目是涉事医院的生物免疫治疗 。如果助长了火上浇油,根据《广告法》,工商部门可以没收广告费,并处广告费5-10倍的罚款 。
除了百度推广的广告性质外,百度无疑是一家网络服务商 。在得知涉事医院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后,百度断开链接是正确的,而不是像一些网友声称的那样推卸责任 。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相关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用户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伤害 。
但是,涉事医院并非百度的一般互联网用户,而是其合作伙伴,百度与其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合同关系,无论是基于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主要合同义务和附带义务合同的当事人 。因此,有人认为“百度对涉事医院的评价也是前三医院”值得商榷 。
现在问题的症结在于,相关部门一直无法对百度推广的广告进行定性 。即使百度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也很难得到广告法的调整和调查 。“魏则西”悲剧难免重演 。期待借此机会,有关部门将尽快对此作出明确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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