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赵利勇,男,196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
龚白玉,女,1989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
祝科斌,女,1982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赵利勇、龚白玉、祝科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6月,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更名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股份)因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经营困难,实际控制人吕某奎、袁某鹏等人商量出售海越股份,并委托袁某鹏负责谈判事宜 。
2016年11月10日左右,宁波东海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兴业)宋某青和李某敏到海越股份与吕某奎、袁某鹏等人见面,咨询海越股份出售事宜,因双方意见不合,未达成合作意向 。
2017年1月9日,雪松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明等人到海越股份与吕某奎、袁某鹏、彭某放、陈某平等人见面商谈,并表达了收购意向,吕某奎等人也表示愿意进一步谈判,并约请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进一步商谈 。
2017年1月10日,东海兴业许某、李某敏与袁某鹏就海越股份出售事宜进行谈判,袁某鹏让孙某真、周某军起草初步股权转让协议 。
2017年1月11日,雪松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徐某明、张某华在杭州与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等人见面,商谈收购事宜 。双方就收购前提条件、收购价格等基本达成一致 。
2017年1月23日,东海兴业许某、李某敏与海越股份孙某真和周某军见面,探讨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细节问题 。
2017年2月5日,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史某铭,东海兴业许某、李某敏和吕某奎、袁某鹏、孙某真、彭某放等人在杭州海越大厦谈判收购事宜,双方就价格、支付方式等均达成一致意见 。
2017年2月6-7日,史某铭向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亮汇报了海越股份项目,张某亮表示同意,后史某铭要求海越股份停牌,海越股份方面表示同意 。
2017年2月8日,海越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主要内容为“控股股东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筹划所持本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事宜,上述股权转让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2017年2月15日,海越股份发布重大事项进展及延期复牌公告,主要内容为海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某奎等八名自然人拟以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综上,海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某奎等八名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项,将导致海越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系《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该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终止于2017年2月8日 。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等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 。
二、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共同内幕交易“海越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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