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海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出售海越股份内幕信息的通报( 三 )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利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存在通讯联络,赵利勇与龚白玉、祝科斌关系密切,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共同交易“海越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变化的过程高度吻合,且龚白玉证券账户与赵某娜证券账户买入“海越股份”的时间高度一致,交易理由不能合理解释账户交易特征的异常性 。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利用内幕信息共同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定:
对赵利勇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祝科斌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龚白玉处以10万元的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相关知识点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其所持
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
【注意】三种情形:(1)自行买卖;(2)泄露信息;(3)建议他人买卖 。
(二)内幕信息
【分析】思路:内幕信息可能会导致股价上涨或下跌 。
1.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注意】重大事件一定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一定属于重大事件 。

宁波东海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出售海越股份内幕信息的通报

文章插图
【宁波东海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出售海越股份内幕信息的通报】短线交易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1)后果: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
(2)除外情形: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
(3)时点确定: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
【示例】在2 月1 日、10 日分别买入了本公司5 万股和10 万股股票,在8 月2 日全部卖出,
以2 月10 日作为起算时点,按照10 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 。
2.董事会不尽责的后果:
(1)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位诉讼) 。
(2)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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