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否决权

双重否决权【双重否决权】双重否决权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每一常任理事国所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力 。依《联合国宪章》第27条第3款和1945年中苏美英4国代表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式的声明,安理会关于程式事项以外的一切事项(即实质事项)的决议应以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理事国的可决票表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即可阻止该项决议的通过 。安理会成员国就某一事项是否程式事项出现分歧或疑义时,应适用实质事项的表决程式对此先决问题作出预备性表决,任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该事项即成为实质事项 。依安理会实践,常任理事国缺席或投弃权票均不构成否决 。预备性表决的情况极少出现 。
基本介绍中文名:双重否决权
对象: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定义: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
所属:生活
依《联合国宪章》第27条第3款和1945年中苏美英4国代表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式的声明,“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 。对于程式事项决议的表决採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对于非程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根据大国一致原则,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享有否决权 。安理会在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式性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依安理会实践,常任理事国缺席或投弃权票均不构成否决 。预备性表决的情况极少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