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税收管辖权【双重税收管辖权】双重税收管辖权指两个国家根据各自税法的规定同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税收管辖权 。
基本介绍中文名:双重税收管辖权
类型:权利
一般有两种情况:双重居民(公民)管辖权 两个国家根据各自税法的规定,同时认定同一个跨国纳税人为各自国家的居民或公民,同时向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 。例如,某个跨国自然人由于在A国有永久性住所,被确定为A国居民个人;同时在B国居住6个月以上,有非永久性居所,而被确定为B国居民个人 。这样,他就具有双重居民个人身份,同时成为A国和B国的居民(公民)管辖权行使对象 。为避免因双重居民(公民)管辖权而带来的双重徵税矛盾,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由国家间进行双边税收协定谈判解决 。解决方式是根据联合国《关于已开发国家与开发中国家间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範本》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範本》中提出的规範性顺序确定 。即,顺序选择永久性住所所在国;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习惯性居所所在国;国籍所属国;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中国同英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等国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都採用这一方式 。对于双重居民、公民法人,解决的方式是认定由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国,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或由有关国家协商解决 。双重居民(公民)与地域管辖权 两个国家根据各自税法的规定,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分别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使其同时受两国的两种不同税收管辖权管辖 。国际上解决上述双重税收管辖权问题的方法,首先是对两种税收管辖权的行使範围、条件,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加以约束和限制 。然后由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国家,在承认优先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基础上,对国际双重徵税採取免税法和税收抵免等方法予以免除,以适当兼顾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国家和行使地域管辖权国家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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