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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工单【退工单】退工单是证明失业身份的重要资料,是一式四联的退工证明,其中,第一联由受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介机构留存;第二联为退档凭证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第三联交被退工的劳动者本人;第四联由用人单位留存 。退工单上记载了辞职的时间,这和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是一致的 。
基本介绍中文名:退工单
类别:失业证明材料
适用範围:终止劳动契约
适用人群:单位与被僱佣者
份数:一式四联
相关规定劳动制度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契约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契约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契约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契约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 。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契约的原因 。”退工单与《劳动手册》就起到了这个作用 。及时退工,关係到劳动者能否及时领到失业金,能否顺利地进入新的单位工作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係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退工手续用人单位须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 。第一联单位留存,第二联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係之日起的7日内,将此联和被退职工的人事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第三联交被退职工本人 。退工通知单上的退工日期应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係的实际日期、落款日期为办理退工手续日期 。用人单位应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用人单位应将第三联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以及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的证明一併交被退人员 。被退人员可持上述材料,进行失业登记及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等事宜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契约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就“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的赔偿问题”规定:“劳动契约关係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契约关係的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影响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金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给劳动者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请求,赔偿其他实际损失,但不再承担法定失业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案例2002年1月,大学毕业的胡小姐与上海某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契约,契约期满后,又续签了3年 。之后公司为胡小姐办理了人才引进和落户手续,双方将劳动契约延长至5年,即2003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2005年6月30日,因胡小姐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双方发生纠纷 。2005年8月2日,胡小姐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契约,并办理退工手续 。公司提出反诉称,公司曾为胡小姐提供培训,申报了上海户口,办理了社会保障等福利,并指出胡小姐的行为是无故旷工 。双方最终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达成了调解协定 。事后,公司在给胡小姐开具的退工单上写上了“劳动契约被无端终止,按普陀区劳动仲裁调解书办理”,并在胡小姐的劳动手册上也写了“关于胡某解除劳动契约,2003年1月1日,胡小姐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契约,该公司为其办理户口迁移上海手续 。2005年8月,胡小姐突然离开公司……”等内容,胡小姐震惊之余,再次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单位撤销在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上的不实记录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要求撤销退工证明及相关退工手续和档案上所写的“劳动契约被无端终止”等用词的请求不属于受理範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胡小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公司撤销在其劳动手册和退工单上的不实记载 。析法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退工单及劳动手册是用来记载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救济金等情况的凭证,单位在为胡小姐办理退工手续时,应按退工单及劳动手册所记明的内容如实填写 。解除契约是经单位与胡小姐在仲裁委员会调解后达成的合意,并非胡小姐无端终止劳动契约 。现退工单及劳动手册上附加记载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并不相符 。上述记载会对胡小姐再就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原告的诉请虽然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範围,但属于法院的受理範围 。据此,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撤销其在胡小姐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中的不实记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