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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单管理流程本案关键1.单位有无权力在劳动手册上记载非相关事项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布的《关于在上海市实施〈劳动手册〉制度的通知》规定: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製,经区、县劳动局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给 。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劳动者从事全工时制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 。由此可见,劳动手册是国家劳动部门为管理正常的劳动就业市场而颁发的一种凭证,而且是格式凭证 。企业在劳动手册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格式,不违反相关规定,如实填写更是基本要求 。这不仅是履行劳动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也是企业对劳动者应负的责任 。企业在劳动手册和退工单上的不实记载,会影响到雇用单位对劳动者的正确评价,对劳动者是否会被录用产生直接影响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不实记载已经侵犯了该劳动者再就业时平等就业的权利,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基本精神 。2.劳动者要求撤销用人单位在劳动手册上添加的不实记载的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範围 。劳动手册上的记载事项是基于劳动关係而形成的,劳动关係一旦停止,企业的义务只是在劳动手册上添加该名员工的劳动关係流转状况 。企业在劳动手册上记载不实之词,实质上还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犯,应当对其行为负改正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该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针对不同情况有权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 。提示有关劳动手册作为记载劳动者就业流动情况的凭证,对劳动者也越来越重要 。劳动者必须凭劳动手册才能办理相关的劳动关係,如果没有劳动手册,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和劳动保障权利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因此,一些企业在挽留劳动者的时候,往往採取扣押劳动手册和威胁在劳动手册上添加不利于劳动者再就业的记载的方法 。劳动者则往往採取退让和忍受的态度,接受企业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 。其实,劳动手册是劳动者从国家劳动部门获得的就业合法凭证,而企业只是在双方劳动关係存续期间有保管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双方劳动关係解除,劳动手册应当由企业根据退工单如实填写好相关事项后交还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凭此手册再就业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 。有关企业并不是开具退工单和发还劳动手册后就无法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实际上,企业依然能追究劳动者的相关责任,如契约的违约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依然有效 。因此,企业採取扣押或不实记载劳动手册以及拖延办理退工的方式来解决劳动争议,其行为明显违法 。有关解聘理由由于单位的处理决定系公文性质,一般不存在侮辱性的词语,单位主观上也无侵害劳动者名誉的故意,若劳动者认为单位的处理决定不当的,可另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要求撤销或赔誉侵权的可能性较低 。然而,如果单位对个人作出的评价或处理决定超越了正常的管理行为,个人就有权提起诉讼 。单位与个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係,解除劳动契约,在劳动契约的範畴里,双方是一个契约法上平等主体的关係,这与单位日常的行政管理行为还是有区别的,单位在解除劳动契约中的一个不当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名誉,因此法院判令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说明解聘理由时一定要準确,如果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就很有可能惹“火”上身,并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