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乃狄克妥协案

康乃狄克妥协案康乃狄克妥协案(the Great Compromise in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又称“伟大的妥协” 。
【康乃狄克妥协案】美国拟定宪法草案期间,为了使大州与小州之间达成共识,康乃狄克州代表罗杰·舍曼(Roger Sherman)提出一项折衷方案 。
议会分成上下两院众议院中每个州的代表数目由州内自由民加上五分之三的奴隶的数目决定 。参议院中每个州都有两个代表,由州议会选举这个方案打破了僵局,但是每州在参议院享有一票的代价是人口较少的州可以在参议院中占有与其人口数量不相匹配的权利 。无论如何,小州和大州都同意这个方案 。另外,参议院也可以制衡很多人认为可能被大州控制的众议院 。五分之三妥协(Three-Fifths Compromise)康乃狄克妥协案也基本解决了另外一个问题:奴隶的代表权问题 。在当时奴隶在很多北方州仍然合法,但是在南方则更加普及 。一些代表要求在国家範围内废止奴隶制,而南方的代表反对这个提案 。更进一步,他们要求奴隶被计入用于计算代表众议院代表数目的人口中 。北方的代表反对这个提案,反对奴隶被计入 。罗杰·舍曼的五分之三妥协是南北双方的一个折衷[30] 。五分之三条款也显示了南部州在会议中的影响 。实际上并无选举权的奴隶按五分之三计算说明了众议院和选举团的代表数目部分由奴隶主拥有的私有奴隶数目决定,实际上增加了奴隶主和南方在国会中拥有的代表权 。五分之三条款并未完全解决奴隶问题,在关于是否禁止奴隶贸易的问题上也有争论(在当时的条件下,奴隶的寿命很短,需要从非洲补充) 。最终达成的协定是在1808年之前不禁止奴隶贸易,并且逃到北方禁奴州的奴隶将被遣返 。其他问题在依赖于农产品出口的南方的努力下,国会放弃了出口税,但是获得了管理贸易的权力 。在组建法院问题上的分歧导致一个最高法院和国会创建法庭制度的创建 。在最高法院成员组成上的妥协是法官由总统提名,由参议院确认 。达成最终协定儘管康乃狄克妥协在7月中达成,但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的组成仍旧没有解决 。剩下的工作被转移到一个5人的细节委员会 。在孟德斯鸠《法意》中论述的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下,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都致力于将权力分离,在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之间建立平衡[31] 。细节委员会在8月6日提出了最终的宪法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