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

祁阳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祁阳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为规範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準和租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或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房产局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其所属实施机构承担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乡镇)和社区应当明确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表彰和奖励範围 。第二章 保障对象、方式和标準第七条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本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供应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九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由申请家庭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其他成员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十条 在县城承租廉租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户口属龙山、长虹、浯溪街道下辖的王府坪、沿江路、白竹湖、望浯园、新兴路、平安街、人民西路、芦家甸、九塘沖、宝塔街、龙山、邵家岭社区中的城镇居民户口且满1年以上;(二)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拥挤户(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2平方米) 。租赁补贴发放的标準:结合我县房屋市场租赁价格,确定补贴面积为每人12平方米,补贴资金为1人户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3元,2人户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5元,3人户及以上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元;每户每月补贴金额最多不超过100元,每户保障人口数以户口簿登记的为準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人均12平方米,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或自行委託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二)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5000元且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等财产低于8万元;(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必须达2年以上;(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统一报送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代表申请人按规定程式统一向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无用人单位的,向就业所在地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统一报送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 。对在祁阳经济开发区、祁阳科技工业园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申请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由县房产局负责审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县民政局负责审查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信息时,有关机构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对保障性住房申请按照以下程式审核:(一)申请人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併报送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 。(二)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应当自收到初审(覆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县房产局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和县民政局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的核定情况,审核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产局申请覆核 。县房产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覆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覆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凡享有政策性分房或已享受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分房的家庭,不再给予实物配租 。第三章 轮候与分配第十六条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保障供需现状,对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实行轮候制,轮候期初定为5年,按照申请人轮候的先后次序,依次对轮候对象予以安置 。轮候期间,轮候对象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将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根据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轮候制,即依申请公开轮候 。第十八条 对轮候对象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老病残人员、烈士家属、伤残病退军人、劳动模範、因病致困户、见义勇为人员等,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本单位保障对象,在祁阳经济开发区、祁阳科技工业园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用工单位或者祁阳经济开发区、祁阳科技工业园就业人员 。剩余房源由县房产局调剂安置其他轮候对象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或价格标準,保障对象範围,意向登记时限和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条 轮候对象可以按照分配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和地点进行意向登记 。县房产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複审,经複审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对複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县房产局可以採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分配对象与分配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分配对象按照排序选择住房 。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在祁阳经济开发区、祁阳科技工业园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祁阳经济开发区、祁阳科技工业园或其委託的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分配 。分配结果报县房产局备案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选择保障性住房后,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託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与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或者销售契约 。保障性住房租赁契约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託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契约报县房产局备案 。保障性住房租赁契约应当载明保障性住房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任,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保障性住房销售契约应当载明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房屋处置收益分配,收回(退回)住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託的运营管理机构申请续租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準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契约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準、销售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产局等单位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契约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补贴或者申请减免;也可以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共同管理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託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组织承租人承担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管理责任,承租人按契约约定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委託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竞争性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也可组织承租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不能满足房屋维修养护所需资金的,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不足部分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託的运营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託的运营管理机构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仍需租住的,其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可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廉租住房的,经县房产局批准,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廉租住房 。需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託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託的运营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调换情况报县房产局备案 。第三十条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擅自装修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或改变其用途 。承租人确需装修的,应当事先取得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託的运营管理机构同意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承租其他住房,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或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搬迁通知书30日内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搬迁期满不腾退保障性住房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房产局、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託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保障性住房的,县房产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房产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其委託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四条 出租、出售或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政策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居民区的社会管理纳入住房所在地社区综合管理 。公安、民政、人口计生、劳动、教育、城管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权属管理第三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应明确其权属,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在房屋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上注明房屋类型和用地性质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企业和其他机构捐建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并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契约约定收回或回购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县房产局,也可登记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规範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 。结合我县实际,可坚持与準入脱钩和保障对象自愿的原则,在保障对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基础上,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 。共有产权廉租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字样,并注明政府及购买人所占的产权比例 。廉租住房保障範围的家庭内成员可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 。如共有产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要出让的,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和程式办理,政府优先回购 。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始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的,应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上交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定的标準缴纳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 。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 。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县房产局或登记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占有相应产权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土地出让条件和契约约定确定其权属 。公共租赁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上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并注明房屋产权人及所占产权份额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房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 县房产局要会同县民政局等单位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健全信息共享和联审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并与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对接;应当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建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房产局要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不予受理;已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依法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县房产局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房产局、街道(乡镇)要建立保障性住房管理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保障性住房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 。有关单位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