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固始县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固始县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固始县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是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固始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档案 。
基本介绍中文名:固始县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印发单位:固始县人民政府
印发时间: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
性质:办法
基本信息关于印发《固始县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固始县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始县人民政府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详细内容固始县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 理 办 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发[2007]24号文和《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是政府採取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準收取租金 。第三条县建设局是本县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县住房委员会负责实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具体工作 。财政、民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发改委、物价、劳动保障、税务、规划等部门按照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租金标準实行政府定价,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构成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住房状况,每年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準适时调整,并经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资金和房源第五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1、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準备金和管理费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3、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资金;4、直管公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5、行政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出售后15%的净归集资金;6、社会捐赠及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1、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2、社会捐赠的住房;3、腾空的公有住房;4、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5、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合理配建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为10%;6、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和直管公房改造为主,合理新建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家庭 。第八条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相关税收依法给予减免;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对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入依法免徵相关税收 。第九条新建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準和装修标準 。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必须成套建设,基本功能要齐全,面积标準以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城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在城区範围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二)连续享受本县城市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的特困家庭;(三)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係;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政府认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状况证明;(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託书 。第十二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要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收件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接到受理机关移送的申请材料,县住房委员会应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县住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委员会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县住房委员会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五条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县住房委员会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以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房委员会经审核后,县住房委员会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县住房委员会取消资格 。第十六条已準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住房委员会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定》 。协定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準(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準的差额)、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定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县住房委员会审查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契约,并报县住房委员会备案 。县住房委员会按规定标準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沖减房屋租金 。第十七条已準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契约 。契约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準、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承租人应当按照契约约定的标準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配租面积标準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以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减原住房面积 。家庭配租人口以本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口为标準;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準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住房委员会可视情况採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条县住房委员会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住房委员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县住房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覆核,并根据覆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告知当事人 。县住房委员会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住房委员会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二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房委员会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準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现住房状况的;(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最低收入标準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準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用于其他经营行为;(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七)违反其他租房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县住房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