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儿童计画免疫条例

山西省儿童计画免疫条例【山西省儿童计画免疫条例】《山西省儿童计画免疫条例》是1992年7月21日发布的地方法规,共七章二十六条 。
山西省儿童计画免疫条例【发布单位】804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07-21【生效日期】1992-07-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档案来源】山西省儿童计画免疫条例(1992年7月21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提高人群免疫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儿童计画免疫,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儿童计画免疫工作目标和免疫程式,有计画地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条本省实行儿童计画免疫制度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居住本省境内的适龄儿童,应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禁忌症者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儿童计画免疫工作,制定儿童计画免疫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儿童计画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儿童计画免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和传染病管理检查员对本辖区内的儿童计画免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教育、文化、新闻、财政、电力、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儿童计画免疫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儿童计画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宣传教育;负责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的订购、供应和销售;负责冷链管理、接种实施和免疫效果评价 。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城乡个体行医、社会办医人员,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责任区内的儿童计画免疫工作 。不承担儿童计画免疫工作的,应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缴纳预防接种代理费用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託儿所、幼稚园、国小校负责做好儿童计画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 。託儿所、幼稚园和国小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时,须查验《预防接种证》 。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应责成家长或监护人予以及时补种 。第十条本省推行儿童计画免疫保偿责任制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预防接种第十一条儿童计画免疫所用菌苗、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活疫苗,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製剂、麻疹活疫苗,B型肝炎疫苗 。省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传染病发病情况,增加或减少儿童计画免疫所用菌苗、疫苗的种类 。第十二条儿童计画免疫所用菌苗、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应按照计画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进行 。第十三条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託儿所、幼稚园和国小校,应密切配合医务人员,保证按规定时间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四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做好无常住户口儿童的接种工作 。无常住户口的儿童应在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接受免疫服务,并交付费用 。第十五条市区、县城和乡镇应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实行定期接种 。第四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预防接种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应採取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辖区内儿童计画免疫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事故的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诊断证明 。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鉴定,确属接种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经费第十八条儿童计画免疫所用菌苗、疫苗经费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 。各级财政应逐步增加对儿童计画免疫的经费投入 。强化免疫所需菌苗、疫苗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 。应急免疫所需菌苗、疫苗费用,由被接种者承担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把儿童计画免疫冷链运转、维修和冷链设备配套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划拨专项经费 。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条未完成儿童计画免疫任务或未按计画免疫程式给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拒绝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责令限期补种,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託儿所、幼稚园、国小校不查验《预防接种证》接收未接种儿童入托、入园、入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儿童计画免疫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传染病发生的;(二)不承担儿童计画免疫工作并且不缴纳预防接种代理费用的;(三)非法出售儿童计画免疫所用菌苗、疫苗的;(四)出售或使用过期及失效的儿童计画免疫所用菌苗、疫苗的;(五)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六)对预防接种事故出具假证明的;(七)挪用儿童计画免疫专项经费的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複议;当事人对複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在自收到複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複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条例所指菌苗、疫苗系由卫生部批准的单位生产,并经过国家检定合格的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具体套用中的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废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主任会议的委託,现将废止《山西省儿童计画免疫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的情况作如下说明:1992年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省《条例》 。省《条例》实施以来,对保障我省儿童计画免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发生、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因省《条例》制定时间较早,一些概念、条款内容与国务院2005年3月24日通过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中的新概念、条款内容不尽一致,如国务院《条例》与省《条例》在疫苗分类、费用承担、供应方式、接种主体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已不适应当前免疫接种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 。国务院《条例》共有8章73条,较之省《条例》更加详细、具体,操作性更强,省《条例》已无继续执行和修改的必要 。因此,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画的安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经3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建议将省《条例》予以废止,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废止的决定(200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废止1992年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儿童计画免疫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