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法制度( 二 )


流转税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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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流转税的徵税範围时,还可以结合产业划分理论进行比较分析,如:(1)第一产业(农业)徵收增值税;(2)第二产业中的工业徵收增值税;(3)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徵收营业税;(4)第三产业中的商品流通业徵收增值税;(5)除商品流通业以外的第三产业徵收营业税 。二、视同销曹行为的税务处理所谓视同销售行为,是指在财务上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但在税法上却必须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各种经济行为 。具体包括8项内容 。第一,视同销售行为是形成计税差异的重要原因 。财务会计确认销售的依据是《企业会计準则--收入》和相关的会计制度;而计税时确认销售的依据则是有关的流转税法,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第二,“用于非应税项目”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均不包括购买的货物 。这是因为,若外购的货物直接用于前述两个方面,当属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问题,与销售业务无关 。只有在将自产、委託加工的货物用于前述两个方面时,才构成视同销售行为 。区别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区别(同时涉及增值税与营业税两个税种)(一)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且它们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繫和从属关係,即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原则:①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併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徵收增值税;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徵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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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1.含义若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且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某一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繫和从属关係,即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2.税务处理原则:①纳税人若能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则对增值税应税货物和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审徵收增值税,对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徵收营业税;②纳税人若未能分别核算或不能準确核算增值税应税贷物或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则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应与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一併徵收增值税 。税收征管法财政管理体製法出具证明档案重大失实罪企业法资源税流转税法窝藏包庇罪个人独资企业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商事法间谍罪税收制度 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製法保险法伪证罪权益风险妨害公务罪着作权保护法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物权法盗窃罪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