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基本介绍中文名: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
通过时间:2010年3月31日
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适用于:甘肃省
基本信息施行公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3月31日条例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促进就业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应当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并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贷款工作激励和协调、微利项目贴息等机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息及贴息比例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支持、创业培训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 。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并依法给予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三条完善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 。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补助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劳务输转机制 。鼓励劳务经纪人、劳务带头人发展劳务中介组织,推进城乡劳动力的有序流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提升劳务市场竞争力;推进省际间、地区间劳务协作,建立有规模、相对稳定的劳务基地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中,应当引导、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鼓励省内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建立鼓励、引导、支持回乡创业的工作机制,给予回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用地、资金、服务等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等政策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完善灵活就业人员服务制度,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政策谘询、社会保险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 。第三章就业服务与管理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组织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就业服务:(一)就业法律、法规、政策谘询;(二)创业项目推介;(三)职业供求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五)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六)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七)人才评价服务;(八)定期举办招聘会;(九)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路及相关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路平台,构建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完整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信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大中专及职业学校毕业生等群体的不同需求,有计画地组织开展专项就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劳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劳动力劳务输转的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各级劳务工作机构应当为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立就业创业服务视窗,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就业信息收集,调查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状况,开展人力资源就业失业登记调查,建立社区就业和失业人员档案,为社区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须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职业中介机构领取中介许可证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在服务场所公示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信息、服务项目和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四)超出职业中介许可範围经营;(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六)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七)违反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人员就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就业服务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电子信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免费为就业、失业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定期审验并建立登记人员基本信息库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的有效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 。第二十八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失业状态的规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失业登记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如实提供就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失业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失业率达到预警线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採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突发性社会事件、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造成规模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企业政策扶持,帮助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鼓励企业採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管 。第四章创业扶持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最佳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依法放宽市场準入限制,简化办事程式,提高工作效率,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创业培训的工作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 。建立创业项目库,定期发布创业项目信息,为创业人员提供市场、信息、技术、融资、法律、政策谘询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自主创业人员在经营场地方面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房租补贴和融资等政策扶持,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培训示範基地,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街道(乡镇)、社区应当组织、帮助辖区内的失业人员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创办经济实体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创业培训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创业培训应强化目标考核和质量监控,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 。第三十五条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及职业学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进城或返乡农村劳动者等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优惠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创业成功率高、促进就业明显的项目给予奖励,对创业成功人员,根据促进就业的成效给予资金补贴 。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教育培训计画,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统筹协调各类培训机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示範性公共实训基地,利用各种职业培训资源,为劳动者提供实习、培训服务 。鼓励企业和有关单位接收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并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教师 。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完善就业实习制度,扩大就业实习基地的範围,组织学生参加实习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向农村劳动者传授就业技能和就业基本知识,增强其就业能力 。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培训资源,引导、鼓励培训机构採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储备培训、回乡创业培训等方式,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或返乡就业农村劳动者参加就业培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技能考核鉴定工作,为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提供服务 。具备条件的院校可以依法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第四十二条为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的机构,由有关部门在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中採取招标的方式确定 。培训机构应当为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提供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就业培训;可以结合受训人员的自身特点及当地的用工需求,开展短期、中期、长期相结合的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合格率和受训人员就业率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不得採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就业培训质量进行考核,并将培训合格率、受训人员就业率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作为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十四条建立以企业、行业为主体的在职培训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根据本行业、本企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企业职工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标準,制定本行业、本企业在职职工培训规划 。鼓励企业依託自办培训机构,或採取与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委託培养等方式,开展在职培训 。第六章就业援助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援助制度,採取税费减免、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範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和调整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信息资料库,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确定、就业状况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向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範围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以下就业扶持:(一)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二)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给予补贴;(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四)对自主创业的,给予免费创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以及有关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五)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契约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採取多种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範围,开发服务型、管理型等不同类型的就业岗位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及相应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制度,确保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发展多种经营,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并在经营场地、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 。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其他社会保险赔偿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二)违反担保的程式和条件规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三)对职业中介和职业培训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项目,未採取招标方式选定培训机构的; (五)与培训机构串通,或者因审核不严,导致培训机构採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超出职业中介许可範围经营、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介绍未满16周岁的人员就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权範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採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依法追回培训补贴资金,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政府委託,现就《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定不移地把促进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建设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不断完善和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取得了显着成效:一是城乡就业规模持续扩大 。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转移就业逐年增加,就业局势总体平稳 。2003年—2008年,全省累计城镇新增就业66.7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8.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每年都控制在4%以内,全省共输转农村富余劳动力1854多万人次,年均增长17.8%;创劳务收入818亿元,年均增长37.8% 。二是政策普惠性不断增强 。各项扶持政策巳从下岗失业人员逐步扩大到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範围 。2003年—2008年底,累计有260多万人次享受了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三是就业援助进一步深入 。以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问题为重点,不断加大政府帮扶力度 。到2008年底,累计帮助2.9万户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了每户至少1人就业的目标,巩固了动态消零成果,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状况明显改善 。四是就业服务体系逐步健全 。建立了以省、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主体,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基础,人力资源市场为依託,各类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平台体系 。五是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成功实现了“保生活”向“促就业”的转变,全省累计有56万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实现了向失业保险并轨,没有发生因并轨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保持了社会局势的稳定 。虽然我省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城乡就业压力依然很大 。今后几年,全省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力每年保持在40万人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450万人以上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影响,劳动力供给总量较大和就业岗位不足的矛盾仍然突出,劳动力整体素质水平与就业岗位要求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日益加剧 。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城镇就业困难对象为主的重点人群就业难度不断增加,边远地区、资源枯竭型城市等区域性就业矛盾突出 。二是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仍需加强 。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实现良性互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还不够,就业管理和服务的水平还不高,一些地区、部门促进就业工作合力不强,促进就业的方法手段不多,地方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三是政策落实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 。受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与部门在落实促进就业各项扶持政策时还有折扣,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之间的联动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还不健全 。四是就业服务基础还很薄弱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水平普遍不高,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投入不足,发展缓慢,工作条件较差 。全省就业服务网路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 。2007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为了全面贯彻法律规定,进一步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有必要制定我省的地方性法规 。近几年,我省就业工作从政策制定、就业服务、全民创业带动就业等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认为,将一些符合我省实际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範,有利于强化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有效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向前发展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原则性较强,适应地方就业促进工作实际的操作性不够,还需要进一步细化,需要在制度层面上提供依据 。同时,《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已经实施,制定我省《就业促进条例》必将对健全完善促进就业地方性法规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起草过程条例草案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陆续制定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就业、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 。2007年12月我厅就成立了《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起草办公室,2008年初,将初稿印发到14个市、州徵求了意见后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之后又送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30个成员单位徵求意见,通过吸收和修改,形成条例(送审稿) 。随后,按照新组建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能,又对条例草案的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和修改,上报省政府审议 。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徵求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25个部门、14个市州政府以及酒钢公司、金川公司等6户企业的意见,并在甘肃政府法制网上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 。6月份,又组织召开了有兰州大学、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兰州市城关区人力资源市场等单位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财经委的同志提前介入 。会后,省政府法制办与我厅邀请省人大法工委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同志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参考了江西省、河南省、宁夏自治区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对条例(送审稿)进行了较大修改,删去了与上位法重複的内容,在国家和省上政策许可範围内,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法制化 。2009年10月23日省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根据所提意见再次作了修改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结合机构改革情况,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就业促进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工作(第五条) 。同时,为了统筹城乡就业工作,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劳务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劳动力劳务输转的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第二十二条) 。(二)关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章关于政策扶持的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结合我省就业促进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条例草案第二章除细化有关的扶持政策外,还根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促进就业政策,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等难点、热点问题,增加规定了具有我省特色的扶持内容,如财政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第七条第二款)、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工作(第八条)、引导、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及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第九条第二款)及完善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第十一条)等 。(三)关于创业带动就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的规定,条例草案专门增设了创业带动就业一章 。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最佳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第十五条第一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等部门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工作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评估推介制度和项目库,为创业人员提供服务(第十五条第二款);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地的方便,建立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提供政策扶持(第十六条);建立创业培训示範基地,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第十七条);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第十八条)等创业援助内容 。(四)关于就业服务就业服务是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 。条例草案在《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基础上,不仅细化了国家有关规定,还结合我省实际,特别是近几年来有关部门每年都要有计画地开展扶助就业困难人群的“就业援助月”活动、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春风行动”、面向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月”活动、扶持非公经济的“民营企业招聘月”活动等专项就业服务所积累的经验,细化了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第二十条);专项就业服务活动(第二十一条);就业失业登记(第二十七条)等内容,增加了建立就业服务举报投诉制度(第二十六条);因自然灾害、突发性社会事件、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造成规模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企业政策扶持,鼓励企业採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第三十条)等规定 。(五)关于职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培养职业技能是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就业的重点 。条例草案在总结近年来工作实际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颁布实施的《甘肃省职业教育发展条例》的相关规定,创新思路,规定有关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开展多种方式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鼓励学练结合,实行政府创办公共实训基地、企业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教师、学校组织有目的的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培训实用人才(第三十二条);针对不同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目的性的培训,如向农村劳动者传授就业技能和外出就业基本知识(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具备条件的院校可以依法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院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为了保护受训人员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保证和提高培训质量,规定了为享受政府补贴人员进行培训的机构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并经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成培训任务,有关部门对培训质量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予以处理(第三十七条) 。(六)关于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但对具体的援助措施没有详细规定 。2006年以来,我省针对困难群体就业难的问题,出台了包括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条例草案在第六章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作出了具体规定 。主要有: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创业贷款及相关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第四十一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四十二条);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国家规定的给予岗位补贴之外,还给予相应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第四十三条);建立零就业家庭专项援助制度(第四十四条);对资源枯竭地区的劳动者引导转移就业,并在经营场地、税费减免方面给予扶持(第四十五条);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援助(第四十六条)等援助措施 。(七)关于法律责任《就业促进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全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细化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增加了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的责任追究(第四十八条)和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责任(第四十九条);培训机构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责任(第五十条) 。四、下一步的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本条例后,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组织好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 。有计画、有重点地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培训,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熟练运用 。同时要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做好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二是做好法规的宣传引导工作 。省厅将统一安排部署,制定具体的宣传计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誌等媒介,採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同时要指导各地,结合实际,推动宣传引导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要按照法规规定内容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提前部署,及早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的配套政策 。同时认真做好相关规章和规範性档案的清理工作 。四是做好法规施行的基础性工作 。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实现齐抓共管 。要进一步加大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力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规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加强基层工作平台建设,强化重点群体就业援助,加强职业培训与教育,加强就业失业登记和劳动力调查统计等工作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审议 。审查意见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11月17日,省十一届人大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财经委员会认为,近年来,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了显着成绩,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 。但是,我省仍存在劳动力供给总量较大和就业岗位不足的矛盾;劳动力整体素质与就业岗位要求之间结构性矛盾日益加剧;就业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服务基础薄弱;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有待完善;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力度和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就业整体工作面临的困难仍然十分艰巨,迫切需要用地方立法加以规範和完善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但其规定原则性较强,不能完全适应我省就业促进工作实际需要 。因此,将近年来我省就业工作中制定的符合实际、行之有效较为成熟的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範,制定《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对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规範和引导全省就业促进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明确了就业促进工作的原则、目标和任务,理清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对就业促进政策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就业服务与管理、职业培训与教育及就业援助等进行了规範,既细化了上位法,又突出了甘肃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一定的可操作性 。财经委员会认为,该条例草案基础较好、总体可行,建议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议中,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条例草案应明确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部门在就业促进工作中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将全社会的就业服务都纳入其管理範畴,重点对就业促进政策的执行、监督、考核、激励机制加以规定,以此引导、推动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二、条例草案应把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与实施中具体的服务内容和措施区别规定,公共服务内容可以较为原则的规定,而具体服务内容和措施,特别是优惠政策、贷款扶持措施,应该表述準确、清晰,如扶持的对象、範围等,要儘量具体,动态性强又一时难以具体的,可授权省政府制定相应办法,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三、促进就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组织对就业促进工作的协助作用,形成全社会促进就业的合力 。因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有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明确就业服务的内容 。四、我省人力资源优势明显,要创造性地开展就业培训工作,将有甘肃优势的就业技能,如牛肉拉麵、电焊等,作为产业来抓,力争做大、做优、做强 。条例草案在“职业培训与教育”一章中对此应作相应的规定 。五、条例草案第四章中,有部分内容涉及到管理,因此,建议将第四章标题修改为“就业服务与管理” 。六、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一句单独列为一条 。七、具体文字修改意见:1、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后……”修改为“职业中介机构领取许可证后……” 。2、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提供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修改为“……提供就业培训服务的机构,……” 。3、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对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给予补贴;” 。此外,条例草案在用词的準确性和文字表述上,还需进一步斟酌、推敲和修改 。以上审查意见,请予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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