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在1992.03.06由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 。
基本介绍中文名:济南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1992.03.06
实施时间:1992.03.06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综合发展和防护能力,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和人民防空观念,根据《人民防空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各区人防办在市人防办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区範围内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计画、规划、城建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协同人防办加强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修建人防工程必须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和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同时编制,同步实施 。人防建设的各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动 。确需修改变动的,应由市人防办提出修改意见,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式重新报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建设中,对已列入规划的人防工程出入口和地上防空警报、通信、指挥系统等附属建筑,必须根据规划设计要求构筑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地面建设位置 。第七条 凡在本市市区新建住宅、宾(旅)馆、招待所、商店、饭店、影剧院、教学、办公、科研和医疗等民用建筑,必须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八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範围和标準:(一)新建十层(含)以上或者九层(含)以下基础开挖深度三米(含)以上的民用途筑,应当按该单体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新建九层(不含)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三米,总建筑面积在七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範围和标準:(一)建筑面积在七千平方米(不含)以下,一百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一般可不自行修建防空地下室,按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一的比例和人防工程造价标準,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二)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施工条件等原因不宜就地修建的,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建设单位应当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和人防工程造价标準,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经物价部门核定标準后,由市人防办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部分 。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计画指标不占用地上建筑的计画指标,建设防空地下室或者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所需资金应当与地面建设资金同时解决 。第十一条 在民用建筑设计任务书中,防空地下室部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规模、投资、材料估算;(二)防护等级;(三)战时用途、平时用途和效益预测;(四)建设周期 。防护等级和战时用途及效益预测部分必须经市人防办审定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人防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战时为指挥、医疗、消防、物资、车库和防空专业队使用的特种人防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人防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施工,应当由三级(含)以上施工单位或者人防专业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人防工程施工建设规程和技术规範,确保施工质量 。市人防办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中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必须同时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防办报送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申请,由市人防办会同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无偿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在向市城建档案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同时,应当向市人防办报送防空地下室竣工图归档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拆除 。因城市建设施工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必须经市人防办批准 。拆除者应当易地补建或者向市人防办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人防公用工程由人防办负责维护管理;单位自建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防办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对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并无法修复的人防工程,经市人防办批准,作报废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城市人防公用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劳力,通过组织城镇职工参加义务劳动解决的规定,市人防办应当按照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比例每年向企业、事业单位下达施工任务通知书,由单位负责组织织人员参加人防工程义务劳动 。参加义务劳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由所在单位承担 。单位因故不能抽调人员参加义务劳动的,可在自愿的前提下,经市人防办批准,採取其他办法解决,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也应承担此项义务 。第十九条 人防办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製的收据 。所收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审计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套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济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