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自强社


石家庄铁道大学自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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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道大学自强社【石家庄铁道大学自强社】石家庄铁道大学自强社是在校学生党委工作部学生处指导、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主办下,于2008年正式成立,是一个以提高大学生品质、丰富大学生课外生活为目的的学生公益社团 。历经数年,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自强社本着自助、助人、拼搏、服务社会的宗旨不断为学校和社会做出贡献 。
基本介绍中文名:石家庄铁道大学自强社
类别:社团
归属:石家庄铁道大学
目的:提高大学生品质
自强社简介“石家庄铁道大学大学生自强社”是在该校学生处和校团委直接领导下的学生社团组织,主要以学生处领导为主,社团简称为“自强社” 。社团成员由志愿为该校师生服务,具有自立、自强精神,该校本部正式在册、品德高尚的学生组成的民众性、自助性学生团体 。“自强社”奉行“自助、助人、拼搏、服务社会”的宗旨,帮助受助学生树立“自立、自强”精神,提高其“受助、成长、感恩”的意识!“自强社”行动口号是“用双手托起明天的太阳”,旨在培养社团成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社团成员自信、上进、责任、自立、自强的精神,从而为学生健康地迈入人生旅途打下坚实的基础!社歌为《奔跑》“自强社”基本任务是服务该校师生,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实现该校学生成才成长的支持,探索一条帮助该校学生自立自强、回报社会的途径;对于因经济贫困而受助的学生,帮助他们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培养其“受助、成长、感恩”的意识;帮助社员树立明确的人生目标,培养社员诚信、勤奋、灵活、果断等优秀品格,开拓社员视野;培养该校学生的社会责任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在全校範围内大力倡导自立自强精神,在全校範围营造追求自立的氛围;鼓励在校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经济上的困难,逐步培养并提高自立能力 。社团工作原则是统一协调利用校园有限资源,一方面在社团内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神激励、情感关怀、锻鍊能力、素质提升搭建平台,打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家园,另一方面,要面向校内外开展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弘扬自立自强精神,引导在校生爱校报国,树立感恩奉献意识 。“自强社”自成立以来,迅速发展,已经跻身学校出色社团之列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自强社工作机构日臻完善,工作体制日益规範 。社团由学生处干事组成的顾问团指导工作,由主席团直接领导和管理,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外联部、兼职部、家教部、宣传部、文艺部、爱心部共八个部门 。“自强社”在新一届领导成员的带领下,将会继续奉行“自助、助人、拼搏、服务社会”的宗旨;贯彻“自立、自强”的精神;秉承“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不断开拓创新,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竭诚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同学们的成长成才服务!自强社章程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本社团全称为“石家庄铁道大学大学生自强社” 。第二条:社团宗旨为“自助、助人、拼搏、服务社会” 。第三条:社团性质是在该校学生处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由志愿为该校师生服务,具有自立、自强精神,该校本部正式在册、品德高尚的学生组成的民众性、自助性学生团体 。第四条:社团基本任务1、服务该校师生,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实现该校学生成才成长的支持,探索一条帮助该校学生自立自强、回报社会的途径;2、对于因经济贫困而受助的学生,帮助他们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培养其“受助、成长、感恩”的意识;3、帮助社员树立明确的人生目标,培养社员诚信、勤奋、灵活、果断等优秀品格,开拓社员视野;4、培养该校学生的社会责任及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5、在全校範围内大力倡导自立自强精神,在全校範围营造追求自立的氛围 。6、鼓励在校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经济上的困难,逐步培养并提高自立能力 。第五条:社团工作原则是统一协调利用校园有限资源,一方面在社团内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神激励、情感关怀、锻鍊能力、素质提升搭建平台,打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神家园,另一方面,要面向校内外开展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弘扬自立自强精神,引导在校生爱校报国,树立感恩奉献意识 。第六条:本社团行动口号是“用双手托起明天的太阳!”第七条:社歌为《奔跑》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第八条:本社团接受该校学生处领导和校团委指导 。第九条:组织机构产生1、本社团有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据实际情况可设主席助理若干名),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外联部、兼职部、家教部、宣传部、文艺部、爱心部共八个部门,社团于每年新生入学前进行换届选举;2、各部设立部长一名、副部长三到四名;3、主席由管理顾问主任、上届主席与上届部长级(包括副职)以上成员共同评选而成;4、副主席、各部部长、副部长兼有竞选招聘而成 。5、各骨干成员需具备一定的能力,德才兼备,对所在部门全面了解,对其他部门大致了解,想法突出、工作踏实、学习成绩中等,愿为社团工作牺牲个人时间、精力、物质等,同时接受社员的监督 。第十条:各组织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