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体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体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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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体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体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採集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体”)第一次软体测试工作已结束,测试合格软体及企业名单总局也已公布,目前各地正在按要求开展软体推广工作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软体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些测试合格的软体开发公司被其他单位兼併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併重组后的企业与总局公布的测试合格企业名单不一致,也有部分企业出资购买测试合格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体,问这些企业能否作为软体测试合格企业对待,这些企业拥有的测试合格的电子申报软体能否在各地推广使用 。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3]943号【发布日期】2003-08-08【生效日期】2003-08-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档案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体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2003-8-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採集系统(以下简称“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体”)第一次软体测试工作已结束,测试合格软体及企业名单总局也已公布,目前各地正在按要求开展软体推广工作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在软体推广过程中发现有些测试合格的软体开发公司被其他单位兼併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併重组后的企业与总局公布的测试合格企业名单不一致,也有部分企业出资购买测试合格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体,问这些企业能否作为软体测试合格企业对待,这些企业拥有的测试合格的电子申报软体能否在各地推广使用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测试合格软体开发单位被其他单位兼併或与其他单位重组,兼併、重组后的企业可视同为测试合格企业,但此类企业必须将兼併、重组的相关协定档案报软体当地推广套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总局备案 。二、出资或以其他方式购买测试合格软体企业开发的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体着作权的单位,必须向软体当地推广套用地区省级税务机关出具规範的软体着作权转让契约,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报总局备案后,其购买的测试合格软体可在当地推广使用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体的推广资格,并及时报告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