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曲靖市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範市场风险 , 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 , 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 促进全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 根据《曲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 。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 , 凡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的招标项目 , 实行投标保证金前移的监管方式 , 招标人应要求已确定的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后购买招标档案之前 , 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指定账户 , 方能发售招标档案 。投标申请人接到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后 , 不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档案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的招标项目 , 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 , 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万元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一)资格预审档案中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账户、时限、地点和金额 。(二)投标人须按资格预审档案的规定 , 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专用账户 , 进账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繫人及电话 , 以便核对查实 。(三)投标保证金应以支票、电汇等方式提交 。交付时间以保证金进账时间为準 。第六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一)《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后 , 未中标单位可凭投标保证金交款收据 , 到指定服务视窗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中标单位须凭该项目已签订的契约副本原件、投标保证金交款收据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的收款人必须是投标人 , 必须与投标资格审查时的单位名称一致 。(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 , 投标档案有重大偏差或其他原因被依法作废标处理的投标人 , 自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生效之日起 , 投标人即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五)投标保证金退还时不计付利息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档案中约定投标保证金提交和退还的违约条款;招标人不得提高投标保证金收取标準 , 应按招标档案约定按时退还投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投标人因被举报或涉嫌其他违规行为被调查或诉讼的 , 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 , 待相关部门作出结论后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入口网站曲靖市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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